编辑: LinDa_学友 2014-11-29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及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网上注册登记.在云平台上注册账号,按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 zjsti 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各市、县(市、区)科技管理机构.具体受理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三)审查和认定.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当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要求汇总(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汇总表提交至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在收齐全省企业申报材料后开展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经联合审议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省认定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公告与备案. 认定期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云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备案.通过备案企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证书)编号.向认定企业颁发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印章). 第十条 涉密企业申报材料请自行脱密处理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程序申报.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商务部 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 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同时自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每年4月底前在云平台(技先平台)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发展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连续2年未提交材料的,直接取消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资格.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上报省认定办公室审核,经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省认定办公室收回证书,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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