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6-09-21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修改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有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政府职责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第四条【政府职责二】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七条【水源地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第八条【确定原则】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应急水源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保证本行政区域应急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确定第二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第十二条【名录公布】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地下水开发】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保护和开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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