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7-07-23 |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0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0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0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