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7-07-23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公司在1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12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