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5-10 |
特此通知. 山东财经大学 2017年7月27日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培养目标,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令第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使用 第六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
(一)未解除处分前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含竞赛类奖项)的资格;
(二)未解除处分前取消申请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
(三)学生干部(含社团负责人)要撤销其职务,未解除处分前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
(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送交党委组织部门,由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不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自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日.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伤害他人不主动救护的;
(九)有其他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