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5-10 |
(二)过失违纪的;
(三)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表现突出的;
(四)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五)受胁迫、诱骗违纪的;
(六)违纪时未满18周岁的;
(七)违纪学生系精神疾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八)有其他从轻、减轻、免于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安全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策划、组织、煽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的骨干成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一般成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和光盘,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财产、人身权利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行为性质、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盗窃未遂者,情节严重或涉案物品价值较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煽动并带头起哄滋事,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行动挑起事端,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造成人身伤害者,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煽动、怂恿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