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5-10 |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教室、图书馆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酒后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
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将宠物或者有害生物带入教室、图书馆、公寓、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以集体名义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