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2-24

(一)家庭对象. 1.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等因素确定,实行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巨额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金)、社会帮扶资金后,自付必需支出超过2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标准为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

自付必需支出超过6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标准为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的总和;

自付必需支出超过10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二)因火灾造成现住房产全部烧毁或烧毁面积达80%以上需重建方可居住,导致无房可住,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获得补偿、赔偿总金额低于2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人均救助标准为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

(四)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不高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的总和;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五)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的总和,不高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的总和且最高金额不超过0.5万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物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救助地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总和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应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可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备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救助对象困难类型、救助标准进一步合理细化,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八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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