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2-24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凡认为符合本细则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可在当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收入状况及保险、理赔、受助情况证明材料;

(四)困难原因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意外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五)重大经济支出证明材料(含发票原件及支出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红色公章);

(六)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同一申请中涉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困难类型的,受理单位可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在叠加(合并)各个单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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