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5-13 |
六、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标的物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
附属用房的价值;
宅基地的价值;
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
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补助费等. 征收补偿采取一次性货币化安置和统一规划宅基地自建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一次性货币化安置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方案参考标准执行(附件
1、附件2).宅基地补偿标准以有效证件为准的面积,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城区区域基准地价确定.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价进行补偿,并按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二)统一规划宅基地自建安置 将县政府已征收的用于规划宅基地的土地置换到建成区外,由瑶峰镇政府和大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宅基地,实行自建安置.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价进行补偿,并按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各户装潢费根据现有住房内部装潢实际情况分类,同类装潢平衡议价,执行标准100―300元/O.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七、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相关政策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对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30天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0元;
45天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60天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60天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第二部分:按征收部门认定的征收面积再给予100元/O的奖励,三层及三层以上、单独卫生间和厨房面积不予奖励.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10天之内)完成搬迁的奖励应得奖励金的100%;
第二时间段(15天之内)完成搬迁的奖励应得奖励金的80%;
第三时间段(20天之内)完成搬迁的奖励应得奖励金的50%,超过规定时间段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奖励金的发放:被征收户完成搬迁达到拆迁条件,并交回土地证等有关证件经验收后一次性发放全部(第一和第二部分)奖励.被征收户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未搬迁的,在交回土地证等有关证件后只发放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第一部分)奖励.
(二)选择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六个月,补助标准为5元/O/月,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三层及三层以上、单独卫生间和厨房面积不予补助.
(三)选择统一规划宅基地自建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补助标准为5元/O/月,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三层及三层以上、单独卫生间和厨房面积不予补助.
(四)住房搬家补助费 按每户1000元/次执行.选择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按1次支付,选择统一规划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2次支付.
(五)对因征收发生的被征收人有线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和太阳能等设施迁移,一次性给予迁装补助费,执行标准为:1000元/户.
(六)安置补助、补偿的发放 安置对象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完毕后,选择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到安置工作办公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装潢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宅基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迁移安装补助费等费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现有住房为半成品建筑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迁移安装补助费等费用. 安置对象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完毕后,选择统一规划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到安置工作办公室领取装潢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迁移安装补助费等费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现有住房为半成品建筑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迁移安装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