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1 |
为切实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追究,确保 物有所值 采购结果的实现.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6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 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 供应商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 项目验收 )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发现采购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约失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