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1 |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格式见附件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 验收小组 ),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
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及供应商签字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 分段验收 ),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一致,包括合同标的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复杂设备应当包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四)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评估机构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六)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验收小组记录确认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格式见附件2).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