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1 |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第十九条 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审查或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采购人的履约验收监管,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义务,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 财政部门应当引导集中采购机构加快提升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评估能力,将集中采购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或者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履约评价,不得阻挠、欺骗或者消极应付.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