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1 |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五)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六)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条 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采购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