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8

第二时段:政府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公告之日的41―50天(计10天);

第三时段:政府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公告之日的51―60天(计10天);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公告发布60天之后搬迁者不予奖励.

六、限制行为 在本次项目征迁红线范围内的被征迁人,在政府颁布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五)户口迁入;

(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分割;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八)在征迁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及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被征迁人在办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证明),且该证明材料必须是西翥落水洞片区项目(二期)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按 房地合一 的补偿原则,即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以 房地合一 的价值进行补偿安置. 房地合一 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 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并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补偿安置. 4.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以先自行搬迁过渡,后安置的方式进行. 5.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6.被征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产权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产权证明材料;

(3)被征迁人户口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面积的认定 1.宅基地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 2.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以第三方测绘公司实测为准.测绘结果由项目实施主体、被征迁人、村(居)民小组、动迁公司、测绘公司、街道办事处进行六方签字确认.《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政发〔2006〕24号)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也可以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3.每名被征迁人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批文或建房证明认定为 一宗房屋 ,即 每一宗房屋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 的标准进行认定. (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平方米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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