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6 |
1、总则 1.
1 目的 为了规范长输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长输管道(注1)的使用安全管理. 注1:长输管道,系指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设计的,在产地、存储库、油气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介质的压力管道.不包括海上管道和海上管道登陆段.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长输管道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长输管道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由中央企业运营管理的省际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全国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长输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和长输管道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在线填报各类信息,办理使用登记.
2、使用单位及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负有长输管道使用管理权的法人或组织,一般是长输管道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长输管道实际使用管理者. 长输管道用于出租的,在出租期间,使用单位一般是出租单位;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承担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单位是使用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建立人员管理台账,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应当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长输管道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长输管道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且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长输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长输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长输管道安全必要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