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16 |
(10)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清单;
(11)产品执行标准目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
(12)主要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3)近一年内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其他产品符合5.1.1(4)规定的证明材料;
(14)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资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5)其他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范围;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认证证书样式;
(5)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关于申请人及其GMP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
(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6)保存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应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5.3.1组成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审核的能力.初次认证及跟踪监督审核,审核组应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且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产品专业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5.3.2编制审核计划.审核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商定审核日期. 5.3.3审核时间.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时间不应低于本规则附件1要求. 5.3.4审核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场所.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5必要时,为了解受审核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可安排进行初访. 5.4现场审核 5.4.1 审核目的 通过在受审核方现场进行系统、完整地审核,评价受审核方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品质管理、标识等是否符合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5.4.2审核程序 (1)首次会议 (2)现场审核 (3)审核组内部沟通交流 (4)与受审核方沟通交流 (5)末次会议 5.4.3审核内容 现场审核应覆盖本规则和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重点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
(2)生产资源(包括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生产设备、品质管理设备、人员等)的充分性、适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