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11-03
1? ? 附件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 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 《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2〕22 号) 、 《关于加快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 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 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 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 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 2? ? 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 蓄电池模块和单 体蓄电池. 第四条 【总体要求】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 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 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 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梯级利 用企业 )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 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 加强指导和监督管 理. 3? ?

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 第七条 【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 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 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 30512) 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 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 【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 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 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 【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 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 (或进口) 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 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 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 第十条 【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含进口商,下同)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 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 (或委托其他 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 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4? ? 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 效率.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 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 、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 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 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条件】 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 的企业(以下简称 回收企业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 务商;

(二)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 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

(三) 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 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 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下 5? ? 简称 再生利用企业 ) ;

(六)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 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 并 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 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并及时将废旧 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 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 【拆卸要求】 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 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 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 【贮存要求】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 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 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 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 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堆码高度不超过

2 米.不同材料类型的废旧 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开贮存. 第十六条 【运输要求】 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 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 6? ? 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 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 充电经历、 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 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未经过充分放电处理的,应按危险货物 运输. 第十七条 【放电要求】 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和 化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放电, 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 应对热能散发环境 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连接放电器的 废旧动力电池采取化学放电, 化学放电应采用吊装设备将废旧动 力蓄电池搬运入放电液中, 同时应对放电液进行收集并交由相关 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第四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 ? 第十八条 【利用的原则】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利用应遵循先 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 【梯级利用规范】 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或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 利用. 梯级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 充放电特性、 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 要对符合梯级利 用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 贴自有商标以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 按照第九条要求 7? ? 进行产品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再生利用规范】 经判断不能进行梯级利用的废 旧动力蓄电池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价资源. 再生利用的作业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热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步 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拆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应使用专 用拆解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护罩,由专业人员使用自动 化的拆解设备、专用起吊工具、绝缘工具等进行.拆解过程应配 备电工资质人员进行作业.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后应进行放电处 理,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热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热解工艺过程 应在封闭式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置喷淋吸附系统.不得在露天 环境下焚烧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二十三条 【破碎分选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破碎分选 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破碎分选系统要设立分级, 将外壳、集流体、正负极材料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得对废 旧动力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 第二十四条 【冶炼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冶炼要遵循 国家再生金属标准及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有关 要求.鼓励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处理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湿法 冶炼过程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镍、 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 98%;

鼓励采用火法冶炼技术再生 8? ? 利用废旧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火法冶炼系统应安装废气在 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 低于 97%. 第二十五条 【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 要准确记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来源、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及处理 产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五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 应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质量及环境管 理体系应符合 ISO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和 ISO14000 环境 体系认证 .

第五章 促进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制度设计】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 收,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蓄电池时,可以 采用收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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