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28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运输、囤积、销售、燃用散煤(包括小锅炉、商业服务业、 家庭生活等民用煤炭及其制品,以下简称散煤) .
二、依法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查处散煤隐蔽销售网 点,取缔无证照储煤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在高污染燃料禁
1 3 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 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20
三、严厉打击流动运输贩卖散煤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相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采购、囤积散煤.现有散煤在 年月日2017
8 20 前,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按照市场价收购.对年2017
8 月 日以后私自采购、囤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
20 肃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城乡居民用能方式转变, 推进"电代煤" 、 "气代煤"工作,保障和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 量.加快完善和推进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工程,逐步 提高集中供热率、燃气普及率.逐步对城市建成区既有住房实行 节能改造,新建住房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和工艺.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工商、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 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国土资 源、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辖区内散煤加 工、运输、囤积、经营、销售、使用监管工作.
七、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 报人 元奖励,提供重大违法线索的,可以给予重奖.举报电
300 话: .举报范围:
(一)生产、加工、销售、燃用散煤;
12369
(二)私自设立散煤销售黑窝点;
(三)流动运输贩卖散煤;
(四)商户、居(村)民私自采购、囤积散煤.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201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