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11-07
维萨拉(北京)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一般服务条件

2016 年1月1日1(3) 维萨拉 DOC233427-A

1 适用 本维萨拉(北京)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一般服务条件 ( 条件 )应适用于维萨拉(北京)测量技术有限公 司( 维萨拉 )对维萨拉客户( 客户 )提供的维 萨拉硬件和/或软件( 产品 )及其他产品的校准、修理、现场服务及其他服务( 服务 ),但受限于单独 协议(定义见下文)的服务除外.

通过提交服务请求、 响应服务建议书、下达服务订单或以其他方式请求、获 得或接受维萨拉的任何服务,客户确认(a)其完全接受本 条件,及(b)与获得维萨拉的服务相关的客户文件附带的 任何条款不具有效力且不适用.本条件可通过双方约定 并签署的单独协议( 协议 )以书面形式取代或修订;

否则服务应仅受本条件及特定销售交易的相关文件管辖, 本条件及该等相关文件特此共同构成维萨拉与客户达成 的完整合同( 合同 ). 许可软件的一般条件参见维萨拉集团的一般许可条件, 网址为http://www.vaisala.com/Vaisala%20Documents/Terms /DOC225649EN.pdf. 维萨拉一般销售条件参见:http://www.vaisala.com/ Vaisala%20Documents/Terms/DOC233426.pdf. 关于维萨拉的Triton 产品的附加条件参见https://www.skyserve.net/Skyservedev2/help/useragre ement1.htm.

2 共同陈述 每一方陈述、保证并承诺:(a)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权力 和权限,履行本条件中规定的义务;

及(b)在合同(在适 用时)上签名的代表拥有充分的资格和权限使该方受本 条件与合同条款的约束.

3 服务 3.1 需要提供的人员、零件和服务 一旦客户向维萨拉提交订单或服务请求,并且维萨拉已 确认并接受客户的订单或请求,维萨拉应提供合同中规 定的人员( 人员 )、零件( 零件 )或服务.如 需提供额外人员、零件或服务,经双方共同约定,维萨 拉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维萨拉的营业场所或其他地 方提供给客户.根据本条件提供该等额外人员、零件和 服务,客户可能承担额外费用.维萨拉在履行其职责的 过程中有权使用分包商. 3.2 工作限制 除已签约的工作和服务之外,客户无权利用人员开展其 他工作或服务,除非(a)对原接受订单的修改已提交并由 维萨拉接受,或(b)维萨拉以其他方式自行决定同意开展 该等额外工作.本条件应适用于该等额外工作. 3.3 固定费用;

基本日费率 合同中包含的服务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 )在已接受 客户订单中注明.对于额外服务,按照已接受客户订单 中规定的基本日费率向客户收费. 除基本日费率之外,客户应补偿维萨拉或人员与开展的 工作相关发生的支出.对下列项目将收取额外费用(该 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不是由维萨拉开展的产品运输或 搬迁而导致的修理或损害方面的服务;

电力、空调或湿 度控制故障;

不是由维萨拉进行的变更、修改或增加;

或修正由任何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数据. 对于未包括在固定费用中的服务,维萨拉应按照客户的 要求在故障查询之后但在进行任何其他工作之前提供一 份价格估算.该估算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最终价格 明显将超过估算百分之十(10%)以上,维萨拉应通知 客户.如果客户在收到价格估算或该等最后提及的通知 后选择不继续进行,客户仍应为维萨拉根据合同已开展 的工作向维萨拉付款. 固定费用不包括由于损耗或其他原因再也不能保持良好 运转状态的产品相关的服务.对于该等项目,维萨拉将 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交所需工作的价格估算.如果客户未 授权要开展的工作,有关项目可由维萨拉经书面通知客 户从服务范围中删除. 3.4 开发票与付款 服务的任何固定费用部分的发票应在维萨拉接受客户订 单起的三十(30)日内开具.对于不包括在固定费用内 的服务以及差旅及其他费用,维萨拉应对已开展的工作 以及已发生的费用每月开发票.发票金额应不迟于发票 日起的三十(30)日支付.基本日费率、加班、津贴等 发票应根据时间报告开具. 在到期日后未支付的任何无争议款项应计息,自该笔款 项到期日起对未支付的无争议款项按照百分之十二 (12%)的年利率收息. 3.5 税金和税款 除非另行说明,维萨拉应获得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向 维萨拉或其人员收取的所有税金、税款及其他征收款的 报销. 3.6 合同期限;

新费用通知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签订的期限为一年,每次延长的期 限应为一年,但在现行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两(2)个月 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的除外.除非固定费用将根据指数 条款进行调整,维萨拉可要求增加固定费用,但前提是, 维萨拉在现行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三(3)个月以书面形 式通知客户下一合同期限的固定费用. 3.7 开始日通知 ― 计划的服务 除非在已接受客户订单中注明计划的服务时间,维萨拉 应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估计开展计划服务 的时间. 3.8 开始日通知 ― 纠正维护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维萨拉要求 开展纠正维护的时间.在收到客户的要求时,维萨拉将 确认是否有开展工作的资源以及估计开展服务的时间. 3.9 准备工作;

差旅 除非明确或另有约定,下列规定应适用: A. 准备工作:对技术规划和图纸审查等准备工作,向 客户收取固定费用. B. 往返维萨拉的营业场所和客户的现场或场所:客户 应承担与现场考察相关发生的所有合理的差旅费用. 人员应尽可能乘坐经济舱. 合理的差旅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 机票、火车票、船票、公共汽车票、打车费、租车 费,以及使用私家车的里程补偿;

b) 日常膳费;

c) 住宿费;

及d) 运费、报关费以及与开展服务直接相关的器具和工 具的保费. 维萨拉(北京)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一般服务条件

2016 年1月1日2(3) 维萨拉 DOC233427-A 合理的差旅费用不包括在相关情况下奢侈或铺张的差旅 费用. 3.10 工作时间 除非与客户在已接受客户订单中另有约定,维萨拉的工 作周包括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

8 小时,自6时至

18 时. 除开展服务所在国家的标准假期之外,维萨拉遵守标准 的中国假期.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开展的工作被视为加班并单独收费. 3.11 访问场所;

安全 客户应确保维萨拉在约定或通知的维护或其他服务时间 接触要维护的产品.客户应确保人员开展工作的现场和 场所的条件适合相关工作,服务未在不健康或危险的环 境中开展.客户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人员遭受任何 安全或健康危害或者伤害或损害风险,并且应安排并支 付任何必要的防护设备.在工作开始之前的四(4)周, 客户应通知维萨拉在现场和场所有效的所有相关安全法 规.客户应进一步确保在工作开始之前已采取所有必要 的安全防范措施,人员充分了解开展工作的条件以及可 能出现的风险. 如果人员自行决定认为开展服务的场所不安全,该等人 员应将不安全的条件通知客户,并可在维萨拉不遭受处 罚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开展服务,直至安全要求得 到客户完善的处理. 在特殊需要出现时,客户应向维萨拉免费提供协助人员 以及必要的工具和设备、配备操作人员的起重运输设备、 拆装脚手架、电力和线路、必要的连接等.如果客户的 人员应在维萨拉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客户的人员必须具 备开展相关工作的资格.为避免疑义,维萨拉对维萨拉 员工以外的任何员工不承担管理或其他责任. 3.12 日常维护;

原厂零件 客户应自行负责任何必要的日常维护,并保存一份操作 和维护活动记录.服务是额外的,并不替代日常维护. 客户承担严格遵守每项产品的手册以及附带的标签和/或 插页中规定的日常维护指南的全部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维萨拉和客户在开展维护时应仅使用原厂零件或同等质 量的零件.

4 保密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 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特定服务的相关文件或与维萨拉 提供的服务相关提交的任何保密信息,但为履行合同项 下的义务之目的所需要的除外.本第

4 条的义务应在合 同到期或终止后的三(3)年期限内继续有效.

5 知识产权 一方的所有商标、著作权、商号、专利、设计、图纸、 技术资料、商业秘密以及标注为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信 息应始终是该方的独有财产.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授权,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内容不得用于约定目 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6 赔偿和责任限制 6.1 维萨拉提供的知识产权赔偿 维萨拉应赔偿客户及其每一名董事、管理人员、成员、 经理、员工和代理(合称 客户受偿方 )在第三方由 于或因为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 何著作权、专利或商标、构成盗用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商 业秘密的行为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或 专有权利的任何权利主张而提起的任何诉求、讼案、诉讼、仲裁或争议中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害、损失、 责任、费用和支出,为客户受偿方辩护,并使其免受损 害.客户受偿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维萨拉任何该等 诉求、讼案、诉讼、仲裁或争议,且不得就上述各项作 出和解或承认.维萨拉应有机会选择自费控制诉求、讼案、诉讼、仲裁或争议,并获得进行辩护的所有必要信 息、授权和协助. 上述赔偿不适用于(a)可归咎于任何客户受偿方的过失行 为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权利主张、损害、损失、责任、费 用或支出,(b)要不是客户修改产品(在维萨拉提供服务 之前或之后)或客户将产品与不是由维萨拉提供的任何 硬件、软件或服务相结合则本不会发生任何该等侵犯、 盗用或违反行为的情况,或(c)与客户属于同一个公司集 团的实体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客户受偿方相关联的实体 提起的权利主张. 6.2 一般赔偿 对于可归咎于一方在合同项下的过失履行行为或由该等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身故或有形财产损失或损害所引 起的任何和所有第三方权利主张、要求、讼案、诉求或 程序(以及伴随发生的费用、支出和责任),该方应赔 偿另一方及其各自的董事、管理人员、成员、经理、员工、顾问、承包商和代理,为其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上述赔偿不适用于由寻求获得赔偿的一方的故意不当行 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全部或部分造成的伤害、身故、有形 财产损失或损害. 6.3 责任限制 尽管合同或其他方面有任何相反规定,在适用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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