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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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部部生生卫卫国国和和共共民民人人华华中中主编单位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劳动,P,局实行! f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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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1月]113-13一1关于颁发 《 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的通知 (
7 9 )卫工字第3
8 3 号(79)劳燕护字第
5 5 t 根锯国家旅本建设委员会 (
7 1 ) 建革函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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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号通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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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会同全国有关单位'
对国家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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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年颁发的 f T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标建 ( G R J )
1 一621Pj丁[修汀、1 卜 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 《 工业企业设计 I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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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为全国通用设计卫生标准, 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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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11!I起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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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宗F工汗企朴的 般卫I I c } - , - 求、对干各工业 企业的特殊卫生要求. 请各省、 市、自 治区, 国务院有关部、 委、总局, 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木地区、 本行业的具体 情况,制订补充规定, 并报送卫生部、国家建委和国家劳动 总局备案. 本标准由卫生部管理. 具体解释等T作,由中国医学科 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 部委委委建计经生一一卜一.家家家卫国国国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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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年9月3 0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7 1 ) 建革函字
1 5
0 号 通知,由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会同卫生、 设计、科研以 及l y t 学院校等单位, 其同对国家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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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颁发的《
1 几朴企业 设计卫 生标准》 国 标建 ( G B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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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进行 修i
1 I f i f 成的 本标准f l 修门过程中.贝彻 预防为土 的卫 生工作方 i 卜 从我国现有的1 , [
1 曰发.井考虑到经济技术的发展, 深人'
) : I 标调阳 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 吸取了有关科研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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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 # z f l 求愈见.对其中 一 些主要的间题. 进行了多 次专 I f
4 i i 寸沦最) l ]共同有关部「 ! 市查定机
1 1 f 门少〕的f I , H ! { 上分四李 八} 条 和附 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有 扩大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综合利用和治理 三废 的基 本原则;
充实和修订了 大气、 地面水、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 最高容许浓 度的项目 和数 值;
适当 增加了中医中 药和职业 病 防治 用室的 面积以 及规定了 月又工医院床 位数;
删除了 原标准 中 水a l b 分类 、'
t 火力发电站和工业 锅炉的烟囱高度 以及 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分级 此外, 对各章节的编 排,突出了 卫生上的要求 在实行 过程中, 请各 单 位注意 不断总结经验, 如发 现有 需要修改和补充 之处. 并请 将意见 和资料寄送中国医学科 学 院卫生研究所并抄送我部,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卫生部1979年3月 弓一川一2 目次
第一章
第二章 总则
4 ・ . . ・ . . . . . . . .. . .. 二 大气 、水源和十壤 的卫生保护・ ・ . . ・.・'
}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给水 P 生..'
t.t-一,__ _ . . 地而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 废渣处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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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四节 第少章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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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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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尘、防毒 t ・…
第二节 防暑、防寒、 防湿
第四章 辅助用室 ・ ・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二
第二节生产 R . 生用室 , ,
第二节 生活卫生用室 一
第四节 妇幼卫生用室 ・ ・ …
第五节 医疗卫生机构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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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偏任众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 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 须向外排故的有容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 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 然条件的 特点, 使排人大 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 害物质 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
1 的规定. 娜格康产生有 害因 素的工业企 业与居住区 之间, 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 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 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 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目住区大气中有.物质的.离容许浓度 农,物后名旅.离容许浓度 鑫克了 立方宋) 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 奄克1 立方来) 一次日平均} } 号 五该化二确 d 乙M.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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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 . s o {a . ( s 日?IO U 劝招14 巧巧17 比]9 摘 1条 为了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 的卫生 工作方 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 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 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 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 2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特 自力更生、土 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 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 腹水、废气、废渣 等,消除在 生产过程中 ,使其少产生或不 产! +对千生产过程中尚不 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 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 三废 排放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如 3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 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 设i t .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 市、自 治区建委、卫抢、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 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 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编 '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 型〕 _ 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若毒容 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 本标谁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i ;
k 危害的,亦应积医采取行之有 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 } : .工业组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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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型划 分标准, 应按国家t } 行的规定 执杆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摘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 5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 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 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 水排放地点. 应同 时选择, 井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 6条 选择厂址时 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 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涟的堆置污染大气、 水源和土坡. 第 了条 产生危害 较大的 有害气体、 烟,雾、粉尘 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 内修途 筑 6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 在居化区夏季最小频牢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 害工业废水 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F 游第,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 不同 性质的工 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10系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 采光、自然通风, 并应防止 过度口 晒.建筑物 之间的距 离,一般不得小于 栩对两个建筑物 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 山地而到屋愉 ) . 编11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 3一1_了一4让.祖一次最高容t o 浓度,指任何一次洲定始哭的最大容许演 ②日平均.高容i t i k 崖.指任( O f 一口 的平均浓度的最人容许值 ③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9
3 方法,应按砚行的
1 1 大气监侧检 脸方法 ;
执行. ④灰尘自 然沉 阵1,可在当地清沽区实翻效试的苗础上带加3 一'
吨厂 平方公暇 月
第二节 给水卫生娜14条 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 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的要求. 第15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 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又时,应按现行的《 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 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 执行 第16条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 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 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话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 质应符合现行的a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规定的水质标 谁.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lj:有毒物质进人管道,污奥生活饮用水. ;
P , 以城认f t 来水f l 为I-业企业的生产 用水. 井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议 备供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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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 有效的指施. 防止有毒物&
h : ! } 城铂自来水. 娜17亲 I _ 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ij城锁供水系统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 拾施,7
1 - L L 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 意 水和生话污水的 水质, 应符合本标堆第
2 1 条表2 、表3 的 要求 地面水中有,钧质的.高容许浓度 襄3筑三节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 第18条 在设计 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 应积极采川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井将废水的绘合利用、 汗污分流、循坏使用等措施纳人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 不排1
1 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对于生产中 还不褪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2 条的 规定 第19条 _ 「 业i t 水和生活污水 ,应有完善的收 集、 必要的处P P 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 几种 [ _ 业} A - 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 〔 如硫化氢、佩 化氢 r
1 A ) 和大H i s 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 )内同一排水廿道 L业废水排人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 《 室外 I I I 水设计规葩 》 的要求. 第20条 用 丁农田两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 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 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和 《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当不能 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体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2 1 条的要求 第21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 方准排人地而水体.当其排人地面水体后,下游最近用水 点的水质,应符合表
2 、表3的要求. 注.Q脸近用水点是借排出口下醉.近的城鸽,工亚企业熟中 式给水 琅水点上醉工 . . . . 米断面处,成表村生陌长用水泉中取水点 ③在城镇, 工业企业血中 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漪>
. . . 米及下i工.浓的范围内,不臼排人工业座水和生活t - 水. ⑧地面水f
7 3 l 应挂最枯位t成ssi保证率的.旱牟.早月的平 均小时lit f l l . i s 水接1
8 WU t l k a小m f d t i计称. 注: 衰2 、 衰3 所列 各项指标和 有官物it s 滋Y 方法.应按砚 行的《 地 面水水脸监侧位脍方法n 执行. 地面水水段卫生共求 农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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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 第23条 水力排灰、冲波、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夕 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2
1 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 气筑n牵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浑,有害工业废水和生 活污 水不得排人渗坑或渗井等. 拍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某,应防止渗漏.能散 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人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 渠. 水面 l 不目出现较明显的油口和浮沫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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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l k 第22条 当工业废水和生话污水必须排人不能发挥 稀释能力或不5 i : 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人的工业废 绍四 节玻注处t鹅2
6 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波,'
应积极采取绘合利用措施.凡已 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人工艺设计.利 用有害工业座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废 波堆 放 或填 洼时,应有 防止扬散 、 流失 、 淤塞河遗 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城. 鹅26余 含汞、福、砷、六价铬、铅、氮化物、有 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 水、防渗措 施的存放场所,井严禁埋 人地下 与排 人地面 水体. 3-
1 3-
5 续表 .. ... .. ... .. ... . 第三童 车间卫生物质名称畏:翼名称暴高容墓法 度立方 来)麒〕一一一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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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尘、防毒OS0. D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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