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11-07 |
1 ― 附件
3 开封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7 项) 序号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据1建设 项目 的水 资源 论证 报告 书及 水土 保持 方案 审批 ⑴建 设项 目的 水资 源论 证报 告书 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168 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
15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
460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 水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 用水合理性以及对 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河南省实施办法》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62 号)第三十三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 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 省规定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在申请取水许可之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报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 可申请.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 理由) 行政审 批服务 科1日45 日否审查 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查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 查) ;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
专家组提出审 查意见. 行政审 批服务 科2日决定 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 或制作相关文书. (对于 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审 批服务 科2日送达 承办人员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结果 行政审 批服务 科1日―2―号职权 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据1建设 项目 的水 资源 论证 报告 书及 水土 保持 方案 审批 ⑵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 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 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 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 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 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 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 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批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原水土保持方案, 并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 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和审批办法,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 法》(水利部令第
16 号)第五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 构, 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45 日否审查 组织专家组,专家组 按照技术标准,负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现场查勘,方 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工 作,出具审查意见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2日决定 申请人将修改后的水 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 局,经市水利局相关 人员审查后,作出是 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告知申请人;
不予行 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2日送达 承办人员向申请人送 达申请结果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3―序号职权 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据2非防 洪建 设项 目洪 水影 响评 价报 告核 准 (蓄 滞洪 区避 洪设 施建 设审 批) ⑴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 目, 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 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编 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 程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 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 信设施和管道, 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 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 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 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 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45 日否审查 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 查(必要时进行现场 核查) ;
根据需要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
专家 组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3日批准 作出决定,印制许可 文件或制作相关文 书. (对于不准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送达 承办人员向申请人送 达申请结果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4―序号职权 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据2非防 洪建 设项 目洪 水影 响评 价报 告核 准 (蓄 滞洪 区避 洪设 施建 设审 批) ⑵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河南省实施 办法》(2007 年7月29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 九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应严格控制非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建设的,在建设项 目可行性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省辖市以上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45 日否审查 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 查(必要时进行现场 核查) ;
根据需要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
专家 组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3日决定 作出决定,印制许可 文件或制作相关文 书. (对于不准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送达 承办人员向申请人送 达申请结果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5―序号职权 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据3市管 河道 管理 范围 内活 动审 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三号)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 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 会同有关单位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 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 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 考古发掘.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45 日否审查 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 查(必要时进行现场 核查) ;
根据需要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
专家 组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2日决定 作出决定,印制许可 文件或制作相关文 书. (对于不准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2日送达 承办人员向申请人送 达申请结果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6―序号职权 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据4市管 河道 管理 范围 内排 污口 设置 审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 令第
22 号)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 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 出人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 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 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 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 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 单位应当在设置人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45 日否审查 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 目可行性进行评审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 查) , 组织专家组提出 审查意见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3日决定 作出决定,印制许可 文件或制作相关文 书. (对于不准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送达 承办人员向申请人送 达申请结果 行政 审批 服务 科1日―7―序号职权 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据5取水 许可 证核 发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460 号)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 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 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34 号)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 规定的有关材料后
20 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 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 的,应当核发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