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11-08 |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出台的六个核心配套 文件精神,按照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的体制架构,向社会 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推进福 建电力直接交易升级,促进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 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更好地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方向.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 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并注意售电侧 改革与电力体制其它领域改革相衔接、相配合.
2 2.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 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 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3.坚持改革创新.结合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升级,创新参与 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制度. 探索供电业务管理新模式,整合互联 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 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和创新监管,保证电力 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对电网输配等自 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 4.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以点带面、 分步实施的要求,从各地市选择条件成熟地区或园区作为改革 试点,探索售电侧改革经验,条件成熟后开放全省售电业务.
(三)总体目标 从服务电力用户,促进经济发展和推进节能减排出发,积 极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 多种方式发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全面放开电力用户购电选择权,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 有序竞争的售电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 多买方、多卖方 的售电市场结构和体系,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 供电质量水平,推动全省配售电行业清洁、高效、安全、可持 续发展.
二、改革试点内容
(一)加快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
3 1.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的分类 福建境内的售电公司分为三类. 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不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 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 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允许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 电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组建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电网的 用户、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售电业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其经营区域内提供保底 供电服务;
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独立运营,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 化售电业务分开;
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与发电业务分开. (2)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②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 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 在1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 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至60
4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 制其售电量;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 其总资产的 20%. ③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 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 业人员,具体参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 ④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供电类). (3)售电公司相关业务 售电公司核心业务是购售电交易,并鼓励提供合同能源管 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 电企业直接购电、通过市场竞价购电或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2.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 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 ,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 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 基本责任. 电网企业应对供电范围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保障基本供电;
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 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 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
5 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 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 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3.电力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 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 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参 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
(二)开放用户购电选择权 逐步放开
10 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购电选择权, 条件成熟 后全面放开用户的购电选择权,并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实行动 态管理. 全省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园区或部分地区开展售电侧改革 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放开所有售电业务.鼓励发 展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或终端用 电系统.
(三)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网,促进配网建设发 展,提高配网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 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 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加强配网统筹规划,增 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配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有 序组织实施.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
6 运营效率监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以 高新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及农村 电网为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新建的供电范围清晰且相对独立的配电网络,可列入配电投资 业务放开范围. 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 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试 点园区的原有配电网资产,可以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售电公 司.
(四)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1.交易组织 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组织, 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根据交易结果制定交易实施计划,对市 场主体及交易合同等进行备案. 组建股份制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 份制改造. 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 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 司、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电力交 易规则,协调市场运行相关事项等.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 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 2.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发
7 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 也可以参与交易机构组织的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 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3.交易要求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 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 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 项.鼓励用户与售电主体自主签订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参与 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电 力交易机构备案.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原则上应全 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且在一年内不可 退出,初期可以根据电力用户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市场的电 量.对于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或向售电公司购 电的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并按政府定价 购电. 4.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 发用电计划电量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 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