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11-08 |
(二) 致: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受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 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于
2016 年11 月出具了《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 发的 《关于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及公 司的要求, 本所律师于
2017 年1月就该次反馈意见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 《上 海锦天城 (福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福建省亿坤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及公 司的要求,特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 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 《法律意见书》 的基础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补充出具,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的用语、词汇与《法律意见书》中同样的用语、词汇具有相同的含义.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专利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正在申请的专 利变更为
7 项,具体如下: 序号申请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 利号 申请日 发明人 专利状态1公司 发明 可见光通信接收装置
201510888 9155
2015 年12 月7日王东方、 吴克涛、 林勇、 林振波 等待实审提案
2 国网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 司宁德供电 公司、公司 实用 新型 一种 LED 灯2016214229 81x
2016 年12 月23 日 王东方、丁智华、吴克 涛提交申请序号申请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 利号 申请日 发明人 专利状态3国网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 司宁德供电 公司、福州 大学、公司 发明 基于载波通信芯片的 可见光通信射频上行 通信系统及方法
2016112023 709
2016 年12 月23 日 王东方、丁智华、吴克 涛提交申请4国网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 司宁德供电 公司、福州 大学、公司 发明 高频载波信号注入可 见光通信电路回路的 系统及方法
2016112023 978
2016 年12 月23 日 王东方、林维明、丁智 华提交申请5国网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 司宁德供电 公司、公司 实用 新型 一种基于可见光通信 的LED 灯2016214229
133 2016 年12 月23 日 王东方、吴克涛、丁智 华提交申请6国网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 司宁德供电 公司、公司 实用 新型 一种基于可见光通信 的LED 灯2016214234
305 2016 年12 月23 日 王东方、吴克涛、丁智 华提交申请7公司 发明 一种基于载波通信芯 片的可见光通信系统 及方法
2016112036 272
2016 年12 月23 日 王东方、吴克涛、林勇 提交申请根据公司说明,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 多电源鉴别装置 (申请号: 2013103752956),因技术研发等因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予以答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该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福建 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电力线路在故障及检修状态 时保障电力线通信的系统 (申请号: 20141039656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 年2月4日作出《驳回决定》,认定该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故驳回该 该项专利申请. (2)公司已取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一种智能电源插座 (专利号: 2011204227675),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缴清该项专利的年费及滞纳金.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
2013 年11 月15 日,亿力网络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 建省国家税务局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335000126),认定亿力网络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限为三年,即有效期 至2016 年11 月14 日.2016 年10 月10 日,公司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书》,申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进行复审. 经核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 税务局作出的《关于认定福建省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闽科高[2016]
22 号),公司未列入 福建省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根据公司说明,公 司将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 务局作出的《关于组织开展
2017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科高 [2017]1 号),于2017 年5月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就此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清能出具承诺,确认公司在
2017 年度及时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如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并予以足额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损失、补贴奖励等) ,避免给公司或公 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二)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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