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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月14 日 责编/杨曼 编辑/ 蒋慧晨 美编/刘颖 时讯顺义多渠道调查让工伤认定更准确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13号 万城世纪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 字[2016]00178 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 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规 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 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元和加 处罚款20000元,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 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 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十日 后仍未履行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E 座110 联系人员: 王文超 李魏伟 联系

电话: 010-53952567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18号 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 [2016]00333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 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和加 处罚款20000元,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 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 达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和申 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我 局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 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E 座109室 联系人员: 韩正武 齐站峰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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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2564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07号 北京好享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6 年9月1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 字[2016] 00227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 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和加 处罚款20000元,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 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 书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我局行 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E 座112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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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2544 联系人: 王洋 董河强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19号 北京互创博瑞锅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6 年9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 字[2016]00240 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公告送之日 起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 和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 告书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 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未 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E 座113室 联系人员: 杨蒙 李佳 联系

电话:

53952540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21号 北京美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8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北京市朝 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 监罚字[2016]00214 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和 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 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 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 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E 座110 联系人员: 李魏伟、 王文超 联系

电话: 010-53952568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20号 北京中报上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北京市朝 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 监罚字[2016]00264 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和 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 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 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 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E 座110 联系人员: 李魏伟、 王文超 联系

电话: 010-53952568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社稽责字[2016]第199号 北京国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6月17 日接到韩双双 (110228198310080042) 递交的 《社会保险稽核 接待投诉登记表》 , 投诉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工作期间社 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 你单位未给韩双双足额缴纳2010年4月至2014年 3月的社会保险费, 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银行打印的个人 工资流水单及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未为韩双双足额缴纳 2010年4月至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 第四条、 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 六条的规定及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条第

(二) 项等规定, 现责令你 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补缴韩双双

2010 年4月至2014年3月社会保险费共计47631.36元. (此金额不 含滞纳金, 自2011年7月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 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 我中心将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 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2021室 联系人: 罗小彬 张忠伟 联系

电话:

66201728 66201706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4日 北京市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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