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22-11-09 |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多晶硅供需合同
2、 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预计于
2009 年12 月底履行完毕.
4、对本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约对本公司
2008 年全年业绩不构成 重大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合同中产品的价格为供应时的市场价格, 该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 具有 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8 年7月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合同的议案,经公司大股 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3.56%)提议,将该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定 于2008 年8月4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本次合同标的为: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夏阳光)自2009 年1月-12 月全年供应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润科技)太阳能级原生多晶硅 1000-1200 吨.如果宁夏阳光产出的数量超过约 定数,则超过部分全部供应给海润科技,不得与第三方发生供应关系.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该合同对方海润科技成立于
2004 年4月19 日, 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璜 塘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
61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任向东,主要从事研 究、开发、生产、加工单晶硅片、单晶硅棒,多晶硅碇,多晶硅片,销售自产产
1 品.该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价款、预付定金时间、数额、供货结算方式 按现行市场价格,1000 吨多晶硅约为
27 亿元人民币,本合同市场价按实 际供货时市场价格为依据,本合同签署后,海润科技于
2008 年8月20 日前向宁 夏阳光支付第一笔定金计壹亿元人民币,于2008 年10 月31 日前支付第二笔定 金贰亿元人民币. 在2009 年1―6 月份宁夏阳光向海润科技供货时,按当时约 定的价格,海润科技全部带款提货,2009 年7月份开始供应的货款,按约定比 例在海润科技预付的定金中扣除同比例的货款,其余款带款提货.海润科技预付 的定金于
2009 年底前全部抵扣完.宁夏阳光每期结算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2、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签署时间、地点 如宁夏阳光延期供货时间, 宁夏阳光应在后续供货定价时考虑补偿海润科技 因延期供货造成的损失.如海润科技无款不按期提货,20 天后宁夏阳光可另行 处理该批产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江苏省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本合同于
2008 年7月22 日在江苏省江阴市签署.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 影响.对公司
2009 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 额目前还无法测算,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因履行 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的能力.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7月22 日2合同编号:HRYL080722B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 与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之 多晶硅供需合同
2008 年7月签署于江苏江阴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08 年7月22 日在江苏江阴签署 甲方: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石嘴山工业园区西电路两侧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乙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向东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 太阳能级多晶硅材料 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一、 供应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为 太阳能级原生多晶硅 :
2、 甲方自
2009 年1月―12 月全年供应乙方太阳能级多晶硅 1000―1200 吨. 如果甲方产出的数量超过约定数,则超过部分全部供应给乙方,不得与第三方发 生供应关系.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质量参数指标: 1)基磷电阻率:≥3Ω・M 2)基硼电阻率:≥100Ω・M 3)碳含量:≤5*1016 atmos/M
3 4)少子寿命:≥100μS 甲方向乙方供应产品时应提供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包括但不仅 限于产品编号、重量、生产时间、包装编号、数量等装箱单.
4、产品价格:双方根据产品供应时市场价格商定的价格(另补充协议)为结 算价格.产品价格包括包装与交货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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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运输方式、包装要求、交货地点、时间及交货方式
1、乙方负责运输工具及运费等.
2、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太阳能级多晶硅长途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3、产品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
4、交货时间: (1) 甲方试产成功、产品达标后,即开始向乙方供货.货物价格由双方届 时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2)
2009 年1月份起甲方正式向乙方批量供货. 1―3 月份每月供应
50 吨, 4―12 月份每月供应
95 吨,全年累计至少供应
1005 吨,甲方于每期供货日至少
10 日以前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并写明具体的提货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供货通 知后,于2日内确认回复.
三、 预付定金时间、数额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于
2008 年8月20 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定金计壹亿元 人民币;
于2008 年10 月31 日前支付第二笔定金计贰亿元人民币, 累计叁亿元人 民币.
四、 供货结算办法 在2009 年1―6 月份甲方向乙方供货时,按当时约定的价格,乙方全部带款 提货,2009 年7月份开始供应的货款,按约定比例在乙方预付的定金中扣除同比 例的货款,其余部分带款提货.乙方预付的定金于
2009 年底前全部抵扣完.乙方 每期结算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五、 验收及异议 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产品之日起的
15 日内进行验收,对产品的数量有异 议,应于收到产品起的
7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于收 到产品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在收到乙书面异议后,应在
5 日内答复,如得到甲方确认后
7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更换或补足其合格的或同数 量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
六、 声明、保证和承诺 双方相互向对方做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
2 承诺而签署本合同:
1、双方均系依其成立地有关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并已依法做出 或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授权、批准及认可而签署本合同.
2、双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双方构成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双方声明目前不存在对其经营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或被有关部门或 法院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强制执行,可能影响本合同执行的情况;
双方同意,一 旦发生上述情况,应在事发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对方.
七、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其违约行为而 给予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协议执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约:如甲方延期供货时间,甲方应在后续供货定价时考虑补偿乙方 因延期供货造成的损失.
3、乙方违约:如乙方无款不按期提货,20 天后甲方可另行处理该批产品.
八、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本合同 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就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方,并 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 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九、 适用法律及争议管辖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 区管辖.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应通过友好协
3 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江苏省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盖章后且经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期满日
30 天之前,双方应就合同期满后的产品采购事宜重新协商 签署合同.
3、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甲方: 乙方: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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