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22-11-10 |
1 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核 发 橡胶制品生 产许可证核 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102号公告)全文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下放市级发证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2〕 565号)全文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 询服务,并在市局网站发布.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名单在质监局网站进行公告.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6.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 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
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汕头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监察室:88536626. 摩托车乘员 头盔生产许 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102号公告)全文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下放市级发证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2〕 565号)全文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 询服务,并在市局网站发布.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名单在质监局网站进行公告.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6.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 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
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汕头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监察室:88536626. 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 器生产许可 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102号公告)全文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下放市级发证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2〕 565号)全文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 询服务,并在市局网站发布.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名单在质监局网站进行公告.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6.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 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
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汕头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监察室:88536626.
2 承担国家法 定计量检定 机构任务的 授权(单位 内部强检计 量器具检定 的授权) 承担国家法 定计量检定 机构任务的 授权(单位 内部强检计 量器具检定 的授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 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 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评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5.决定责任: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发证. 6.送达责任:将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书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并说明理由. 7.后续监管:对获证单位进行证后监督管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 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
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汕头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监察室:88536626. 第1页,共157页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3 计量标准器 具核准 计量标准器 具核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 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 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