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28

6 ―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oiler (征求意见稿)

201 - - 发布

201 - -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7―目次目次.

7 前言.8

1 适用范围.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9

3 术语和定义.10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10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20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9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5

10 合规判定方法.4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登记表.4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5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锅炉产污系数表.65 ―

8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9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 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锅炉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

10 ―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 1488号) 《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 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排污单位 boil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有通用工序锅炉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基准烟气量 benchmark gas volume 指在基准氧含量条件下,单位燃料与空气完全燃烧后生成的干烟气量(标态).本标准 规定燃固态燃料锅炉基准氧含量为 9%,燃液态/气态燃料锅炉基准氧含量为 3.5%.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其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仅需填报 《排污许可证登记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内容参见附录 A.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

11 ―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 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 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 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 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 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锅炉排污单位填报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或相关工业行业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锅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除燃煤 锅炉生产单元中的输送系统、备料系统以及燃生物质锅炉生产单元中的输送系统为选填项 外,其他均为必填项. 表1锅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燃煤锅 炉 是否为 备用锅炉 是否应根据实 际情况如 实填写 贮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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