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11-12 |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3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3 元,扣税后个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635 元,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97 元?股权登记日:2014 年7月10 日(周四) ? 除息日:2014 年7月11 日(周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7月11 日(周五)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情况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4 年5月15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4 年5月16 日登 载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7月10 日(周四)下午上海证
2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579,888,59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3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77,125,183.40 元(含税) .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 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5%. 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暂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63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3 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97 元人民币.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3 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 年7月10 日(周四)
(二)除息日:
2014 年7月11 日(周五)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7月11 日(周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4 年7月10 日(周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公司股东中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法规部 咨询
电话:0451-84675166
4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
233 号 邮政编码:150069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