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11-13
本使用说明旨在提供有关使用中银双币信用卡的一般说明 资料以供持卡人参考.

有关在本使用说明中所使用的用词 及词汇的涵义,请参阅持卡人合约. 1. 持卡人需要采取合理步骤妥善存放信用卡,并将个人识 别密码(「 私人密码」)保密以防止欺诈行为: (i) 持卡人在牢记私人密码后应立即将印有私人密码的 函件销毁;

绝对不可在信用卡上或任何其他经常与 信用卡放在一起或放在信用卡附近的物品上写上私 人密码;

切勿直接写下或记下私人密码而不加掩 藏;

切勿使用容易让人取得的个人资料作为私人密 码,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

切勿 以该私人密码接驳其他服务(如接连互联网或其他 网址);

切勿将私人密码告知任何人士. (ii) 信用卡和私人密码只供持卡人专用,切勿让任何其 他人士使用信用卡或私人密码.收到新卡后,持 卡人须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签署及如卡公司要 求,确认收妥新卡或按照卡公司要求的其它方式使 新卡生效.切勿划刮信用卡或将信用卡存放於可能 使信用卡磁带及/或晶片失效的磁场附近. (iii) 持卡人须遵守卡公司所发出的程序、指示及不时提 供的保安建议使用信用卡. 2. 持卡人可要求卡公司不发出私人密码. 3. 信用卡是以港币和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并只供持卡人在 中国内地、香港及卡公司不时指定的地方於使用银联 POS系统或与之连接的商户或财务机构用於真诚地购 买货物及/或服务及/或於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位作现金 透支之用及卡公司不时提供的其他信用卡设施或服务. 卡公司在发出信用卡时,将开立及维持用以借记及/或 贷记收费的港币账户及人民币账户. 4.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签账及作现金透支时,须遵守由卡公 司不时订定的信贷安排的信用额.持卡人透过自动柜员 机作现金透支,将进一步受卡公司订定的每日透支额所 限.自动柜员机每日现金透支限额为: 人民币 相等於HK$20,000的人民币款额;

或 港币 HK$20,000 5. 受持卡人合约所限的情况下,持卡人可透过自动柜员 机、销售点终端机或其他装置(统称「电子装置」)作现 金透支或进行其他交易(当中包括在本港或境外之自动 柜员机服务须受卡公司随时修订的个别每日交易限额及 服务围限制).持卡人透过电子装置使用的服务,除 受持卡人合约所限外,还受任何其他通过信用卡提供的 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於银行订定的「服务条 款」及「零售银行服务一般说明」)所规管.持卡人在 透过境外自动柜员机作现金透支前,必须先透过卡公司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双币信用卡使用说明 不时公布的方式及渠道,要求设定香港境外自动柜员 机提款功能,并设定交易详情. 6. 如发现信用卡/私人密码遗失、被窃或被盗用,或有其 他人知道私人密码或被未经授权使用,持卡人须立即 致电24小时热线(852) 2544-2222通知卡公司及向警方 报失;

并且须在24小时或卡公司所规定的时间之内, 以书面确认报失,并由卡公司确认已收到该报失报 告,及/或办理卡公司不时订明的其他程序. 7. 结单应列明(其中包括)截至结单上所述月结期最后一日 的账户(包括港币账户及人民币账户)结欠、最低还款额 及到期付款日.持卡人须於结单日起计60日之内,以 结单上列载的途径通知卡公司结单上所有未经授权、 错误及有质疑的交易记录.否则,卡公司有权将结单 上所载的交易记录当作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及正确. 8. 如果在持卡人通知卡公司其遗失或被窃信用卡/私人 密码或有其他人知道其私人密码前,有关的信用卡被 用作未经授权交易,则持卡人可能需要承担有关的损 失.在受上述第6条规限的情况下,若持卡人以真诚态 度及应有谨慎行事(包括根1条采取了预防措施及根 6条报失、报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并 无作出任何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则持卡人对信用卡 遗失、被窃或被未经授权使用所负责任,将不会超过 港币500元或卡公司不时通知持卡人之最高限额 (受制 於适用法例或监管指引不时订明之最高限额).此限额 仅适用於与有关信用卡户口关连的损失,且并不涵盖 现金透支. 9. 如损失是因持卡人的欺诈行为引致的,持卡人须承担 所有损失;

如损失是因持卡人的严重疏忽引致的,或 在发现遗失或被窃信用卡后未有立即通知卡公司,或 未能遵照上述第1条及第6条之规定,或卡公司就信用 卡及私人密码保安不时订定的其他要求,或有关未经 授权使用信用卡涉及在持卡人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持 卡人的私人密码,或如持卡人没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 下尽快将信用卡/私人密码的遗失、被窃及/或被未经授 权使用等情况向卡公司报告,则持卡人将有可能须承 担所有损失. 10. 如获发附属卡,主卡持卡人须对附属卡持卡人及/或透 过使用附属卡进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或引致的责任 而向卡公司承担责任;

而附属卡持卡人只须对其使用 其附属卡进行的交易及/或引致的责任承担责任. 11. 所有适用的费用和收费,包括年费、与现金透支有关 的任何费用(包括任何手续费和任何额外现金透支收 费)、任何过期还款费用等和厘订有关费用及收费的程 序、适用於以外币进行的交易或跨境交易的汇率及/或 徵费的计算方法、厘订利息或财务费用所用的基准, 以及有关支付期限,包括实际年利率、免息期、因使 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包括现金透支)而产生的结欠开始累 计利息或财务费用的时间,以及会徵收该等利息或财 务费用的期限均已详列於信用卡收费表及主要条款及 细则摘要.持卡人必须确保他/她知悉并理解在持卡人 合约、收费表和主要条款及细则摘要中所述的各项利 息、费用和收费. 12. 如欲取消常行付款授权指示,例如流动电话服务月 费,持卡人应直接联络有关商户以作出适当安排. 13. (i) 持卡人应分别清还港币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内的结欠 金额. (ii) 缴交港币账户之款项,须以港币支付,而缴交人民 币账户之款项,须以人民币支付.但卡公司有权酌 情接受其他货币之付款.如卡公司接受其他货币之 付款,该付款可根ü纠宥ǖ幕懵收鬯阄郾 或人民币后记入该付款相关的港币账户或人民币账 户,而卡公司有权按收费表收取兑换费(若适用). (iii) 清还适用账户所欠未清缴收费结余后的超额款项, 不可用作缴交其他以不同货币为单位的账户内的未 付结欠.清还港币账户后的超额款项,不可用作缴 交人民币账户内的未付结欠,反之亦然. 14. 商户退款不可当作付款以抵销已出月结单之结欠,退 款款项将拨於下期结单. 15. 卡公司抵销债务权利: (i) 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卡公司,可随时及不时将持 卡人於卡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户口合并,以抵销持卡 人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须预先通知. (ii) 如发出附属卡,卡公司: (a) 可用主卡持卡人在卡公司开立的任何其他户口 的贷方余额,偿还任何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所 欠卡公司的款项;

(b) 只可用附属卡持卡人在卡公司开立的任何其他 户口的贷方余额,偿还该附属卡持卡人所欠卡 公司的款项(但毋须承担主卡持卡人或其他附属 卡持卡人的款项). (iii) 附属卡持卡人可(自行决定)清偿主卡持卡人及/或其 他附属卡持卡人所欠卡公司的款项.附属卡持卡人 所作出任何超越该附属卡持卡人所欠卡公司的款项 的还款,应不可撤销地被视作自愿付款,以清偿主 卡持卡人及/或其他附属卡持卡人的款项. 16. 授权扣账: 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及指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及集友银行有限公司(「银行」),全体及各自在卡公司要求下将持卡人於银行持 有的户口 (不论属单独或与其他人仕联名持有,亦不论 款项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应付)的结余或其部份款项扣 账及付予卡公司,以偿还持卡人对卡公司根竞显 的法律责任,而毋须预先通知持卡人. 17. 对商户的投诉程序: 如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受到商户不公平对待,持卡人 应纪录该商户资料及当时情况,并致电或致函通知卡公 司.持卡人应向卡公司提供其信用卡号码及联络电话, 以便卡公司与持卡人保持联络及跟进有关投诉. 18. 对卡公司的投诉程序: 如持卡人对卡公司运作程序或任何职员有任何意见, 持卡人应记录有关资料详情,并致电或致函通知卡公 司.持卡人应向卡公司提供其信用卡号码及联络电 话,以便卡公司与持卡人保持联络及跟进有关投诉. 19. 卡公司可随时及不时修订本使用说明.最新文本可於 卡公司主要营业点索取,或卡公司网站(网址www.boci. com.hk) 浏览. 20. 本使用说明备有英文和中文两个版本.如两个版本的 诠释中有所抵触或偏差,则以英文版本为准.如本说 明所载条款及条件与持卡人合约之间有任何不相符之 处,概以持卡人合约所载者为准. N009(V1)16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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