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11-13
打击洗钱 及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认可机构适用)

2018 年10 月修订 目录 页第1章概览.

1 第2章风险为本方法.7 第3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11 第4章客户尽职审查.16 第5章持续监察

47 第6章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制裁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50 第7章可疑交易报告及执法机构要求

55 第8章备存纪录

62 第9章职员培训

65 第10 章 电传转帐

68 第11 章 代理银行服务及其他类似关系

72 第12 章 私人银行业务.78 词汇表:主要用语及简称

81 1 第1章-概览 引言 1.1 本指引是根洞蚧飨辞翱植婪肿幼式鸪锛趵(「《打击洗钱条例》」)第7条及《银行业条例》第7(3)条公 布. 1.2 本指引内的用语及简称应参照本指引词汇表所载定义诠 释.其他词语或词组的诠释则应遵照《打击洗钱条例》或 《银行业条例》所载释义(如适用). 1.3 本指引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罗列有关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和监管要求,及认 可机构(包括注册机构)1 应符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 金筹集标准以遵守《打击洗钱条例》及《银行业条例》 的法定要求.金管局透过《打击洗钱条例》及《银行业 条例》执行本指引的合规.未能遵守本指引的认可机构,可因为违反《打击洗钱条例》及/或《银行业条例》 的有关要求,而被采取纪律行动或其他行动. 1.4 本指引旨在供认可机构,以及其主管人员与职员使用. 本指引: (a) 提供有关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一般背景资料,包括在香港适用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 集法例的主要条文概要;

及(b) 提供实务指引,协助认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层因应 本身的个别情况,制定及实施相关营运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及监管规定. 1.5 金管局会不时检讨本指引的相关性及适用性,并会按需 要作出修订. 1.6 为免引起疑问,如本指引中有关行为、考虑或要求时用 上「须/必须」或「应/应该」一词,即代表那是一项强 制要求.鉴於不同认可机构的组织结构与法律架构及业 务活动的性质与都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并无一套适 合所有认可机构的通用措施.本指引的内容并非旨在悉 数罗列致使符合有关法定及监管规定的所有方法.因1除本指引外,注册机构及本身为认可机构的有联系实体亦须就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业务的客户定 义参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4.1.6 段,以及就识别与 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业务有关的可疑交易参考该指引第 7.13 至7.14 段.

2 此,认可机构应以本指引作为基准以制定与其架构及业 务活动相称的措施. 《打击洗钱条 例》第7条1.7 本指引亦就施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附表 2」)的 条文提供指引,协助认可机构以符合其特定业务风险状 况的方法履行其法律及监管责任.如任何人没有遵守本 指引的任何条文,此事本身不会令致该人可在任何司法 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诉,但在根洞蚧飨辞趵 提起而於任何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本指引可获接纳 为证;

及如该法院觉得本指引内所列条文,攸关该法 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该法院在裁断该问题时,须 考虑该条文.在考虑某人是否违反附表

2 的条文时,金 管局会顾及本指引的任何有关条文. 1.8 如认可机构没有遵守本指引的任何规定,则可能会对其 是否持续遵守《银行业条例》附表

7 列载的认可准则, 尤其第

10 段规定认可机构在获认可时及获认可后均备有 足够的会计制度和管控制度,产生负面影响.金管局获 赋予权力,针对未能遵守本指引内的规定的认可机构执 行《银行业条例》内的不同条文.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性质 《打击洗钱条 例》附表

1 第1条1.9 「洗钱」一词的定义载於《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1 第1部第

1 条,指出於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U (a) 使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 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 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

或(b) 使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 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 1.10 洗钱通常分为

3 个阶段,并往往涉及多宗交易,认可机 构应留意可能涉及犯罪活动的迹象.这3个阶段为: (a) 存放实际处置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得益;

(b) 分层交易透过复杂的多层金融交易,将非法得益 与其来源分开,目的是掩饰审计线索和隐藏款项来源 及拥有人的身分;

及(c) 整合为犯罪得来的财富制造表面合法的印象.如 分层交易过程成功,整合计划会将经过清洗的得益实 际回流至一般金融体系,令人以为有关得益是来自合 法商业活动或与该等活动有关.

3 《打击洗钱条 例》附表

1 第1条1.11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此用语的定义载於《打击洗钱条 例》附表

1 第1部第

1 条,指: (a) 在下述情况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或筹集财产 (i) 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项或多於 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 (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 否被如此使用);

或(ii) 知道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用於作出一项或多 於一项恐怖主义行为(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 如此使用);

(b)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 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以任何方法向该人直接或间接提 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或为该人的利益 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 关的)服务;

或(c)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 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 或间接筹集财产,或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 或间接寻求金融(或有关的)服务. 1.12 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需要财政支援来达到目的.他们往 往需要隐藏或掩饰他们与资??源的关系.因此,恐怖 分子集团亦必须寻找清洗资?的途径(??有关的资?? 源是否合法),以?在?被当局发现的情况下使用资?. 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 (「武器扩散资金筹 集」)及金融制裁有关的法例 1.13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是在

1989 年成立的跨 政府组织.其目标是制定标准及推动有效落实有关的法 律、监管及运作措施,以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国际金融体系 的健全性的相关威胁.特别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建议被视 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的 国际标准,构成国际间协调应对金融体系健全性威胁的 基础,并有助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组织为确保全 球各地全面及有效落实其标准,该组织对各司法管区 进行评估,以监察合规情况,并在评估后采取严格的跟 进措施,包括识别高风险及其他受监察司法管区,而 特别组织可能加强监察该等司法管区,特别组织成员 以至国际社会亦可能就该等地区实施防措施.多个主 要经济体系都已加入特别组织,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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