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11-10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 您 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 发生重大疾病情况下, 您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 请您留意产品账户的费用收取.账户利益条款 本合同遵循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您所支付的保险费在规定额度 内允许税前扣除 .......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基本条款,第 2页,共11页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基本条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基本条款、账户利益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提供多个产品账户供您选择,有关产品账户利益,请参照账户利益条款.我们将每年至少向您提 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16 周岁1 以上,符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支付个 人所得税且投保时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2 的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可直接向我们办理投保事宜,也可委托所在的单位代为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3 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被保险人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养老年金,确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养老年金领 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包括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 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 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养老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我们将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 年金领取方式,根据我们提供的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月领(或年领)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有关领取标准 表,请参照本合同附表),并按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4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
1 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如果被保险人实际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小于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退休 年龄应为周岁年龄,周岁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应纳税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 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 号)有关规定,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基本条款,第 3页,共11页 年金后,我们注销产品账户. 我们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包括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固定期限 15(或20)年领取: 1. 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生存, 按确定的领取金额领取养老年金, 每次领取金额要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有关全残定义, 请参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领取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 户价值,我们按两者的差额,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余额,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2. 固定期限 15(或20)年领取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生存, 按确定的领取金额领取养老年金, 每次领取金额要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 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在固定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之和(扣 除应纳税款前),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余额,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5 零时之前,我们给 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我们给付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全残,且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我们给付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同时按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 额外给付全残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全残,且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我们给付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 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同时注销产品账户,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 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一、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您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按月支付保险费, 具体交费方式和交费标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标准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业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有更新, 按最新规定执行.
5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 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基本条款,第 4页,共11页
二、您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标准,变更后,您须按新的交费方式或交费标准支付保险费.
三、您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标准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 ;
3. 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8 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