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11-10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7 年7月号 总第

40 期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2017 年7月号―总第

40 期 本期责任编辑:于亦佳

1 目录最新动态.

2 群策群力 共建共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顺利 召开.2 判例与实务

4 竞业限制条款的签订应以劳动者的岗位及职务可能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或其他保密事项为前提.4 关于退休年龄的认定.9 政策法规.12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的通知.12 深圳市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表.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15 关于做好

2017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1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地有关问题的复函.19 专业委员会简介

21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21 组成成员.2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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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新动态 群策群力 共建共享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顺利召开

7 月2日上午,深圳市第十届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以 下简称 劳专委 )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市律协多功能厅顺利召开.会议由劳专委 主任曾凡新主持,市律协尹成刚副会长、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李军强主任、李 兰兰主任助理及劳专委全体成员参加会议,魏新民监事列席会议. 本届劳专委采用项目管理运营模式,下设常设研究组、常设工作组、临时项 目组.其中常设研究组按专业领域细分成劳动案例、企业人员调整、企业规章制 度、劳动合同全流程管理、劳动争议审判、劳动争议要素式办案、公司高管等七 个小组;

常设工作组主要负责政策法规汇编工作.常设研究组与常设工作组主要 承担组织培训、研讨、沙龙,做好业务规范、编制操作指引、共享法律资讯等工 作,临时工作组则根据组织大型活动或出版论文、案例集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各组负责人介绍了各自的研究方向、工作思路等,表示将通力合作,积极推进业 务创新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与任务.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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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尹成刚副会长对劳专委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工作精神表示肯定.他指出, 九届律协劳专委是专业委员会活动积分最高的委员会, 希望本届劳专委在上一届 的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取得斐然成绩.魏新民监事发表了监督意见,对当选本 届劳专委的律师表示祝贺, 对本次会议内容给予充分肯定,希望以后有更多沟通 交流的机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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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判例与实务 竞业限制条款的签订应以劳动者的岗位及职务可能掌握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为前提 ――深圳市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夏进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对于在 工作中无法获知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劳动者, 用 人单位不得与其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否则即不当限制了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对于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员工, 若公司 仍要求其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属于不当排除劳动者最基本的就业权和择 业权,该约定应属无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粤03 民终

2173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丹丹,系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占荣,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进红. 委托代理人罗元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 进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 字第

24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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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夏进红承认其在

2014 年3月至

2015 年7月期间任职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 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本案上诉人图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各 种工模具、箱柜、数控设备、电子电气产品(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深 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背光源、导光板、塑胶件、五金件、模具 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

普通货运. 另查明,上诉人图腾公司提交的《使用公章申请单》显示,在2013 年11 月18 日,上诉人图腾公司在为公司其他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时加盖的系公司公章, 被上诉人夏进红系该次公章使用申请人. 上诉人图腾公司由此主张公司出具离职 证明加盖的均为公司公章,而非人力资源部印章;

被上诉人夏进红对该《使用公 章申请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图腾公司的主张. 再查明, 二审期间, 上诉人图腾公司承认被上诉人夏进红作为该公司人力资 源经理, 并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原审查明 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上诉人图腾公司要求被上诉 人夏进红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因其未在劳动仲裁期间提出反申请, 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多长.双方均认可的《保密协议》约定, 被上诉人夏进红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竞争行为. 而被上诉人 夏进红提供的《离职证明》显示,上诉人图腾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夏进红在离职后 两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夏进红提供的《离职 证明》 加盖的系人力资源部印章,而被上诉人夏进红在离职前任上诉人图腾公司 的人力资源部经理, 存在私自加盖人力资源部印章的职务便利.且上诉人图腾公 司提交的《使用公章申请单》显示,上诉人图腾公司在为其他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时加盖的是公司公章, 而非人力资源部印章,且公章的使用需要办理申请和审批 手续,被上诉人夏进红对该事实也是明知的,其系该次公章的使用申请人.被上 诉人夏进红主张公司为其他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也使用过人力资源部印章, 但未提 供证据证明.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夏进红提供的《离职证明》存在 重大疑点,其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该《离职证明》不予采信.由此,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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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院按照双方签字认可的《保密协议》,认定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被上诉人 夏进红离职后一年. 第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 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 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人员. 因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是劳动者根据其所在岗 位及所处职务可能在工作中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而对于在工作中无法获知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 保密事项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否则即不当限制了劳 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本案中, 上诉人图腾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承认被上诉人夏 进红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但上诉人图腾公司仍然在《保密协议》中要求被上诉人夏进红在离职 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当排除了被上诉人夏进红作为劳动者 最基本的就业权和择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

(二)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 第三,上诉人图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本院上述认定, 上诉人图腾公司与被上诉人夏进红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无效. 上诉人图腾公 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因竞业限制条款系应上诉人图腾公司要求所签, 故导致该条款无效的过错在于上诉人图腾公司.因此,若被上诉人夏进红按照双 方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上诉人图腾公司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夏进红由此遭受 的损失, 即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等额的收入损失.但被上诉人夏进红在二审期间承 认其从上诉人图腾公司离职后即入职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而根据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上诉人图腾公司和深圳市某 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模具的制造和销售,因此,本院认为深圳市某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上诉人图腾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被上诉人夏进红在从 上诉人图腾公司离职后即进入与上诉人图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深圳市某某科 技有限公司, 并未按照其与上诉人图腾公司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没有证 据显示其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遭受了损失.因此,本案中,上诉人图腾公司无 需向被上诉人夏进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赔偿等额的收入损失. 故被上诉人夏 进红要求上诉人图腾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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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对本案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图腾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

241 号民事 判决;

二、 上诉人深圳市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夏进红支付竞业限 制补偿金 33055.88 元;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

15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图腾电气技术 有限公司承担

10 元,被上诉人夏进红承担

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彭建钦审判员: 邢蓓华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 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F、王强、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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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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