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11-11 |
00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1页《风险提示函》 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简称 本产品 )的基金财产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波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损失,在本产品的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 款约定的情况下,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太平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组合 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投资组合是否与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委托人声明: 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 《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函》 ,充分了解并知 晓本产品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年月日第2页甲方: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17 号TCL 科技大厦
23 楼
电话:0752-2288333 传真:0752-2288445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乙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25-26F,200120
电话:021-61002888 传真:021-61002855 法定代表人:王廷科
1、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下简称 本产品 )由太平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 TCL 委托,为其提供有关养老保障方案设 计、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的资产 托管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的投资 管理人.
2、甲方,即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委托人,自愿建立本产品,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本产品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受益人及甲乙双方的合 法权益,特订立《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同 ).
3、《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函》 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甲方所提供的养老保障方案以养老为目的.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 自委托人首期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缴费到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当 事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提出终止的,本合同以三年为周期自动续 延.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页(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第4页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条款 目录1? 定义与释义 5? 2? 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6? 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7? 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 5?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9? 6? 管理人的职责 10? 7?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2? 8? 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13? 9? 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制定与修改 14? 10? 缴费与账户管理 14? 11? 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5? 1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权益归属与领取 15? 13? 投资组合的选择与转换 16? 14?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估值、定价及交易 17? 15?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费用 18? 16? 其他费用及税收 19? 17? 信息披露 20? 18? 保密条款 20? 1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1? 20?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清算 21? 21? 违约责任 22? 22? 免责条款 23? 2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3? 24? 文件的发出和送达 23? 25?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的风险揭示 24? 26?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5? 第5页1定义与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产品:指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2 委托人:指建立本产品的企业,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1.3 受益人: 指根据委托人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参加本产品并享受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财产权益的员工本人. 1.4 身故受益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本产品受益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受遗 赠权或其他受益权的个人或组织.在受益人有效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况 下,身故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
在没有有效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况下,身 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管理本产品的 养老保险公司.本合同中特指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 资产托管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托管本产 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商业银行. 本合同中特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负责本产 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管理的管理机构. 本合同中特指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和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 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指由委托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经董事会决议,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 或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管理方 案的批复、核准,以养老、薪酬延付、福利计划、留才激励、投资管理为 目的福利保障制度安排. 1.9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指依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由甲方及其员工所缴纳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 1.10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接受受托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甲 方及其员工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转移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1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接受受托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 的本产品基金财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6页1.12 保留账户:指当员工离职或委托人退出本产品后,受益人或委托人要求受 托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 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1.13 定价日:指按周进行收益分配时,受托人、资产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约定 的收益分配日.
2 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2.1 产品名称、产品类型、运作方式和续存期间 2.1.1 产品名称:太平 TCL 单一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1.2 产品类型:单一团体型 2.1.3 续存期间:长期续存 2.1.4 发行对象:甲方 2.2 本产品管理人介绍 管理人包括受托人、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为本产品的受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的资产托 管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的 投资管理人. 2.2.1 受托人 2.2.1.1 名称: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1.2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25-26F,邮编:200120 2.2.2 资产托管人 2.2.2.1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2.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邮编:100005 2.2.3 投资管理人 本计划共有两个投资管理人,分别为: 2.2.3.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43F,邮编:200120 2.2.3.2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7 楼第7页2.3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2.3.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 受托人和其他任何为基金管 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 财产. 2.3.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投资运用取得的收益, 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财产. 2.3.3 受托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 则,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管理 委托人基金财产.
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委托人的权利 3.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委托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受到损失 的,委托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3.1.3 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定期提供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报告,查阅、抄 录或者复制与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有关的账户信息及文件. 3.1.4 委托人有权变更养老保障管理方案. 3.1.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委托人的义务 3.2.1 委托人应保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受托人进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 3.2.2 委托人应根据本产品约定提供下列材料: 3.2.2.1 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 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3.2.2.2 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3.2.2.3 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 3.2.2.1 可免于提供. 第8页3.2.3 当委托人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有变更时,委托人应及时将经过必要审议 程序通过的修订后的方案加盖公章提交受托人. 3.2.4 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 3.2.5 委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相关费用,支付方 式参见本合同第
15 条. 3.2.6 委托人在每自然年度末通过函件方式, 通知受托人战略资产配置要求, 由受托人再以函件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在下一年初按照 要求进行资产配置设定. 3.2.7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受托人的权利 4.1.1 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 产. 4.1.2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支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费用. 4.1.3 当委托人的要求或提供的养老保障方案等资料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 本产品相抵触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及时调整,否则受托人有权 拒绝执行. 4.1.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受托人的义务 4.2.1 受托人应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财产. 4.2.2 受托人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 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如遇国家政策法 规重大调整,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4.2.3 受托人负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制定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策略. 4.2.4 根据相关法规、本合同,以及委托人或资产托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 信息,履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账户管理职责. 4.2.5 受托人应依法监督资产托管人合法合规的履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 第9页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6.2 条所列内容. 4.2.6 受托人应依法监督投资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履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 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6.3 条所列内容. 4.2.7 受托人应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 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委托人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并确保受托人 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4.2.8 受托人除依照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有非法谋取利益的,一 经发现,该利益为委托人所有.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该损失 由受托人承担. 4.2.9 受托人应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委托人 的基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