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11-11 |
1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 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 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 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 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 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 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 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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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 年售电量
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 售电量
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 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 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 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 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 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 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 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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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 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 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 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 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 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 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 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 地设备和人员.
(八)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 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 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
4 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 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 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一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 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 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九条 一承诺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 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 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 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 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一公示 .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 过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指定网站, 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 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
5 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 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 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 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
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 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三备案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 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 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和电力交 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 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 公示.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 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 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
6 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 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 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 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 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 取合理收益.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 信 用中国 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 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 的权利. 第十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 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 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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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 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
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 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 按照规划、 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 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 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 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 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 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 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 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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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 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 黑名单 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 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 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 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确认售 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 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 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 前30 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 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 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 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 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 场的申请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 信用中国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