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11-11 |
5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 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 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 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 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 平.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 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 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 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 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 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 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 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
2 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 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 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 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 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 进一步强 化政府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 司、趸售县供电公司) ,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 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 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 按照规定的 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 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 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 由政府指定其他 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保 障基本供电;
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 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 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 用容量等信息;
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
3 购分布式电源发电;
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 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 (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 ,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 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 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 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 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 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 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 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 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 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 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拥有分布 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 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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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 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 售电量不超过
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 电量不超过
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 资产的 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 场所, 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 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供 电类) .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 标准.
5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 政府性基金, 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 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 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 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 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 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 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 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 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 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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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 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 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 中心集中交易. 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 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交易要求.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 到交 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 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 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 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 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 未放开的发 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 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 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 、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 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 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 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
7 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 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 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 信用中国 网站 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 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 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