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11-13 |
2019 年4月15 日,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捷捷微 电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80,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94%.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12 月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12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 的议案及 《关于核实》的议案.
3、
2017 年12 月26 日至
2018 年1月4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18 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1月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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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 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并披露了 《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8 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36.3 元/股,授予日为
2018 年3月7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8 年5月9日.
7、2019 年1月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因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8、2019 年2月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
2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9、2019 年4月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780,102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截至
2019 年5月9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 励计划 )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中相关规定: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针对向激励对象周祥瑞、殷允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2)针对其他所有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后,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3月7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5月9日.截止至
2019 年5月9日,第一个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可以进行解 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针对向激励对象周祥瑞、 殷允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0 年两个会计年度,针对向其他所有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18 年公司实现的主营业 务收入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60%;
2018 年实现的 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19 年公司实现的主营业 务收入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90%;
2019 年公司实 现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20 年公司实现的主营业 务收入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110%;
2020 年公司 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8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 例逐年解除限售;
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 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时,公司支付激励对象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利息.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 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 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3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针对向激励对象周祥瑞、 殷允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 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0 年两个会计年度,针对向其 他所有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18 年公司实现 的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60%;
2018 年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 长不低于 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19 年公司实现 的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90%;
2019 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20 年公司实现 的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110%;
2020 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8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除限售;
反之, 若解除 限售条件未达成, 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 以回购价格 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回购时, 公司支付激励对象同期银 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018 年公司实现的主 营业务收入530,235,211.10 元, 较2016 年增长61.00%;
2018 年实现 净利润165,668,690.94,较2016 年增长 42.29%. 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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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 绩效进行综合评定,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 解除限售比例, 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 则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 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 激励对 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 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 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
86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 核结果均为合格,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 相关权 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