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目录主编刘建明 副主编 陈茂山 陈琴邓淑珍(常务) 编辑部主任 巢建平 编辑部副主任 吴伯健 韦凤年 编辑张范林建军 许丽芬 张智吾 车小磊 张瑜洪 轩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2014年第1期(总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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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4 编辑、出版 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编

100053 联系电话 (010)63202650 (010)63205274 京内资准字 0709-L0086号 印刷 北京瑞斯通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杨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 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能力的通知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授予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 范区称号的通知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审计署 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十八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目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生 态建设任务指导性指标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示范县试点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4年第

1、3~

9、11~19号 水利部关于颁发2013年度第二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_ _ 水利部公报 201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7号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 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 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 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 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 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 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 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 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 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 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 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 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 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 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 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 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 基本依据.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 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 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 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16日__水利部公报 2014.1 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 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 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 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 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 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 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 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 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 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 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雨情、水情出现 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 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 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 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 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 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 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 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 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 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 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 位;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 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 度方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 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 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 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 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 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 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 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 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 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 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 _ _ 水利部公报 2014.1 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 水质进行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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