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11-14 |
8 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法院公告2018年7月6日 浙江公告 微信号上线啦! 动动手指自助申请公告发布―― 公告上传、 查询、 自助缴费…… 一次都不用跑 就能搞定 二维码见右边 (
2018 ) 浙01民终3132号 吴剑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红因与被上诉人 张新龙、 吴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1 民终
3132 号民 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 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91民初1400号 齐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阚延汉诉被告齐云海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廉政监督卡、 应诉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公民授权委 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 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10时00 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 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91民初1399号 齐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阚延汉诉被告刘丽丽、 齐云 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证据材料、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廉政监督卡、 应 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公民授权委 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 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10时00 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91民初1084号 浙江采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台兴木 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8 ) 浙0191民初1084号民事判 决书、 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 事判决书、 缴费通知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27民初836号 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 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127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秀水环 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5838元, 保全申请费2033元, 公告费 650元, 合计8521元, 由原告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负 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05民初2163号 郑米聪、 金良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 92919部队保障部供应运输处诉被告闫运涛、 郑米聪、 金 良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 应诉 (举证) 通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诉讼须 知、 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 原告举证材料、 合议庭组成人 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 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 (遇节假日顺延) 在 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民初5794号 肖校华: 本院受理原告熊中东与被告肖校华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 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诉讼 风险提示书、 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 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 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 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 张志君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定于2018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 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 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民初5533号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超群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诉讼风 险提示书、 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 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 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 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 张志 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定于2018年10月10日14时15 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 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903民初1870号 范雨成、 范琳琳: 本院受理原告顾秀娣与被告范国 忠、 范雨成、 范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们去向不明,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之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903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 被告范国忠、 范 雨成、 范琳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范 延辉遗产范围内归还范延辉所欠原告顾秀娣的借款 本金250000元, 并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 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 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5050元, 诉讼保全费1770元, 合计6820 元, 由被告范国忠、 范雨成、 范琳琳在继承范延辉遗 产范围内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义乌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 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 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公告清单 (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质押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 务人、 债权金额 (本息) 、 标的债权基准日、 担保人等信息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的贷款本息余额 (本金、 利息、 罚息、 违约金) 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计算与公告本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际 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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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人名称 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 义乌市久通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 标的本息余额 20590894.34元17933733.29元31350000元 标的债权基准日 2015年4月20日2014年9月15日2015年6月20日 担保 (保证/质押/抵押) 人 浙江永美链条有限公司、 浙江华人杰工贸有限公司、 朱岩山、 葛月仙、 朱益芳、 吕静、 吕响阳、 吕美群 浙江品赫假发有限公司、 何建成、 王建仙、 杨邦印、 杨荔文 浙江新超亚实业有限公司、 应荣伟、 浙江武义金灿门业有限公司、 应刚建、 应桃钦、 应作家 抵押物 债务人名下位于永康总部中心金州大厦8楼 (房产证: 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23190号) 浙江齐鲁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磐安尖山镇工业厂房 (房产证: 磐房权证尖山镇字第000006357号) 债务人所有的位于永康经济开发区百慕路60号 (房产证: 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0002610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伙)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 及其他相关各方. 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 向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18年7月6日 公告清单 (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清单中 担保人 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