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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23 期(总第1210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8 年10 月15 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的通知 ( 浙政发〔 2018〕
33 号) ( 3)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 2018〕
72 号) (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六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和区域的通知 ( 浙政办发〔 2018〕
76 号) (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 ( 浙政办发〔 2018〕
83 号) (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 ( 2018―2020 年) 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8〕
85 号) ( 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浙政办发〔 2018〕
88 号) ( 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浙政办发〔 2018〕
92 号) ( 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 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的通知 浙政发〔 2018〕33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 2015〕
8 号) 以及省级特色小镇验收命名办法, 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 开展了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审核验收工作.
经研究, 命名西湖云栖小镇、 余杭艺尚小 镇、 诸暨袜艺小镇、 德清地理信息小镇、 桐乡毛衫时尚小镇为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 希望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珍惜荣誉、 再接再厉, 更好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各地、 各有关单位要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 坚定不移 地沿着 八八战略 指引的路子走下去, 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 充分发挥市 场主体作用, 聚集创新资源, 加大有效投入, 优化营商环境, 着力把特色小镇打造成为 全面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的重要平台, 为全省加快 两个高水平 建设作出新的更大 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8 月16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8〕72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8〕
47 号)要―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23 期求,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我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清理范围.法律、 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 各地、 各部门需要 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
(二)清理目标.围绕 最多跑一次 改革, 结合 八统一 办事事项指导目录, 切实 落实减事项、 减次数、 减材料、 减时间的要求, 全面清理本地、 本部门自行设定的各类证 明事项.
二、 责任分工 按照谁设定、 谁清理, 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对证明事项进行专项集中清理. ( 一) 对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实施的证明事项, 各地、 省级有关单位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并报送省法制办. ( 二) 对省、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 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 由实施部 门逐项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取消证明事项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的, 由实施部 门提出修改建议报同级政府, 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 ( 三)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 消.证明事项取消后, 需要修改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按法定程 序提请修改或者废止.对个别确需保留的, 要在广泛征求意见、 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 上, 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予以设定.
1 证明事项由省政府规章、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由负 责实施该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具体清理建议、 条文修改方案并报送省法 制办.
2 证明事项由设区市政府规章、 设区市政府或办公室(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 的, 由负责实施该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建议, 报同级政府.
3 证明事项由县( 市、 区) 政府或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由实施部门提出 清理建议, 报同级政府.
4 证明事项由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由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部门联合制 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 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23 期性,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工作方案, 细化分解任务, 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 层层 压实责任,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二)便民高效.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 书面告知承诺、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 间核查、 网络核验、 合同凭证等办理的, 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开具单位无法调 查核实的, 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要提出取消建议和清理具体时间表.对保留的证 明, 要加强互认共享,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对于群众和企业确有需要的, 政府部门 应当提供服务.省级有关单位要及时根据清理结果调整办事事项 八统一 申请材料. 清单之外, 政府部门、 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三)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 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打破政府部门 间、 部门内部信息孤岛, 从根本上铲除 奇葩 证明、 循环证明、 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 对 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 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强化督查.要加强督促检查, 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 提 高证明要求、 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 及时纠正查处;
对未及 时纠正查处、 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法制办负责做好全 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总结推广清理工作中的好经验、 好做法, 对各地、 各 部门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
(五)加强宣传.各地、 各部门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其他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等加强宣传, 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清理结果要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公布新的办事指南, 保证平稳过渡, 防止出现管理和服 务 真空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证明事项清理建议, 省政府规章、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证明事项清 理建议并附条文修改方案, 以及清理工作报告3 项材料请各设区市政府、 省级有关单位 于2018 年8 月20 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各县( 市、 区) 政府清理建议由设区市政府统一汇 总报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7 月20 日―5―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2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六批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和区域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8〕76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 决定将杭州市天虹公寓等14 家单位和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人和新 家园小区1 处火灾隐患集中区域列为第十六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和区域, 现予公布. 各市、 有关县( 市、 区) 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 为代价这条红线,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落实整改责任单位, 明确整 改要求和时限, 强化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各责任单位要制订完善整改方案, 落实 整改资金, 加大整改工作力度,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