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29 |
1 ― ? ? ? ? 鄂污普办〔2018〕5 号???省污普办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名录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省直 管市、神农架林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根据国务院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急文件 《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污普 〔2018〕
3 号) , 我办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清查实施方 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 作.
联系人:丁青青 杨安平 电话/传真:027-87161322 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
2 ― 附件: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清查实施方案 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3月27 日? ―
3 ― 附件 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清查 实施方案 为指导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清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
59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鄂 政电〔2017〕8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湖北省工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 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等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建 立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 做好准备.
二、基本原则
(一)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 共同参与.
(二)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 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 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逐一开展清查工作.
三、对象、范围和内容 清查对象包括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4 ―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范围和内 容详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见附件) .
四、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为清查准备、普查分区、摸底清查和清查建库等三 个阶段四项任务(见图 1) ,质量控制工作贯穿名录清查全过程. 原则上,清查准备和普查分区
4 月15 日前完成;
摸底清查
6 月1日前完成并汇总上报省污普办;
省污普办组织质量核查和同级审 核后上报国家;
名录经国家普查机构审定,确定为普查入户调查 对象名录,完成清查建库工作. 各阶段具体时间节点应以国污普办要求为准. 图1名录清查工作流程图
(一)清查准备 清查准备阶段做好名录分发和名录初步完善工作.各级普查 机构逐级分发国污普办提供的名录;
收集辖区内现有工商、 水务、 质监、统计、农业等名录,并与上级分别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 清查准备 普查分区 摸底清查 清查建库 质量控制 ―
5 ― 善本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二)普查分区 1.划分小区.普查小区是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基本地域单元, 小区划分原则上按村(居)民委会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各级普 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明确代码.各级普查机构原则上以
2017 年统计用行政区 划代码库为基础,按居(村)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普查 小区、确定代码.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小区,可 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拆分,并明确边界,在原
12 位代码后增加
1 位顺序识别码.发生较大区划变更或尚未得到区划代码的,在同 级统计部门指导下进行编码,3 月30 日前汇总省污普办,统一按 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报. 3.任命负责人.充分调动环保网格员、乡(镇、村)干部等 基层力量, 任命普查小区负责人. 普查小区划分并明确责任人后, 将结果报送上级普查机构备案.
(三)摸底清查 1.填表.普查员发放清查表格,由工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 养殖场、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等
5 类调查对象初步填写清查表格(详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 ,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小区负责人进行校核审核后, 按普查小区进行汇总. 2.汇总造册. 根据填写的清查表格按普查小区、 县 (区) 级、 ―
6 ― 市(州)级逐级分类汇总,填写清查汇总表格(详见《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 ,形成清查底册. 3.审核上报. 组织相关成员单位、 技术力量进行审核, 以xlsx、 xls、csv 格式逐级上报.
(四)清查建库 经过同级审核的名录库,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机构审定后, 确定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对象名录库.
(五)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贯穿清查工作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在组织清查过 程中应做到全员控制和全流程控制,确保污染源名录清查 应查 尽查,不重不漏 .各级普查机构按要求开展清查质量核查工作, 省污普办对各市(州)清查结果按照不少于普查小区数量的 5‰ 进行抽样核查, 覆盖全省每个市 (州) ;
市 (州) 普查机构对县 (市、 区)清查结果按照不少于普查小区数量的 5%进行抽样复核,覆盖 辖区每个县(市、区) .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 调辖区内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污染源普查名录清查工 作.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清查工作,环保部门牵头开展清 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头推进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 合,形成工作合力.原则上,畜牧主管部门牵头或负责配合做好 ―
7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工作;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环保、 住建等部门,明确敏感环境水体,明确城市、县城、镇区等建成 区边界,做好市政入河排污口清查和监测工作;
质监部门提供有 关的行政记录,配合做好生活源锅炉的清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州)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 工作方案, 细化目标任务, 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清查任务. 各市(州)做好普查小区的划分工作,明确责任边界,任命普查 小区责任人,配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到各个普查区的污染 源与普查员一一对应,明确责任到人.
(三)加强督办调度 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 日汇总、周分析、月调度、季督办 的工作机制, 加强督办调度. 加强对清查各阶段工作的督导检查, 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清查过程中工 作认识不够、落实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
影 响污染源普查全局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做好宣传培训 加强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的宣传动员,营 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做好普查清查的专业培训,通过集中办班、 专题讲座、 调研交流、 远程教育等方式对各级普查机构骨干人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等进行普查清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五)加强工作纪律 ―
8 ― 清查过程中,对工商、税务、质监、电网、统计等部门的批 量名录和信息的进行调阅、复制或加工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 议.对在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不得随意拷贝、传播或公开.遵 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非法牟利. ―
9 ―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国办发 〔2017〕
82 号)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摸清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等调查对象 的基本信息,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 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二、原则和要求 按照 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 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逐一开展清 查. 登记地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