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出售其持有的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湖南维胜科技 电路板有限公司 35% 股权和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 35%股权事宜发 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实际 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战略调整方向;
转让 定价的方式将采用在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 次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琪、陈彰清、胡国柳、李铁生
2013 年4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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