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11-15 |
2018 年金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 您 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 费.第二十一条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人寿[2018]年金保险
009 号 太平盛世稳赢
2018 年金保险,第2页,共10 页目录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5 第九条 宽限期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条 受益人
5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5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6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6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7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
7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8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8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 第二十四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9 第二十六条 性别错误
9 第二十七条 未还款项
9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9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9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9 太平盛世稳赢
2018 年金保险,第3页,共10 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 、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1 .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 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 零时止,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 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
5、
6、
7、
8、9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30%额外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5 或交费年期数6 (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1 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 太平盛世稳赢
2018 年金保险,第4页,共10 页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 .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8 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 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 算.
四、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9 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 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 的机动车14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7月1日,自2003 年7月1日至
2004 年6月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2004 年7月1日至
2005 年6月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 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6 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 1.
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 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8 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9 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 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 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 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的.
14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 太平盛世稳赢
2018 年金保险,第5页,共10 页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 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5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5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