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11-16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Dingli Machinery Co.

,Ltd.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

12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意向书摘要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23 单元)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 不包括招股意向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 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87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1,625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为 6,5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

2012 年4月8日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发行上市的,则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 股东共享;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则利 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另行决议.

三、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树根先生以及公司股东许志龙先生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

2 年内 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前述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中鼎投资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行的部分 股份外, 自浙江鼎力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所持有的浙江鼎力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鼎力回购 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鼎力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水金先生、王美华女士、许荣根先生和于玉 堂先生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外, 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前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前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 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在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监事金法林先生、 沈云雷先生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 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在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吴厚望先生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行的部 分股份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许树根先生、许志龙先生和中鼎投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如下: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 在该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按照以下 方式实施:

1、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期 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 )

3、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内,减持数量不 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二年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5%.

4、减持期限: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5、若本人(本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该次减持所 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若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 将作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措施 本公司在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价 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收到计划书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 公告;

本人将以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所得资金为限,在增持义务触发之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增持计划,若在 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再次触发增持义务时, 则继续实施上述增持 计划.

2、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将于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制定回 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公告, 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10%,在回购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回购计划,若在回购义务 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再次触发回购义务时,则继续实施上述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股份需将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以稳定股价, 但回购计划须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就增持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收到计划书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本 人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分红和津贴等资金总额的 30%为限,在 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 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