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11-15 |
24 万吨预混料添加剂及高效配合饲料生 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
2018 年07 月30 日,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了《重庆市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项目编码: 2018-500116-13-03-039563) , 同意该项目备案.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
23200 平方米, 建设生产楼 (B 栋厂房) , 辅助工程 (综合办公楼、 锅炉房、立筒仓、油罐、门卫室及设备 用房) ,储运工程(A 栋 厂房-原料车间、B 栋厂房-成品车间)等,总建筑面积
24360 平 方米.建成后可实现年产饲料
24 万吨.项目总投资
6000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19 万元.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必须遵守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 规范的要求,如实、科学、全面、系统的对年产
24 万吨预混料 添加剂及高效配合饲料生产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危害或污染进 行预测、评价和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并对其结果或后果分别承 担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重庆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年产
24 万吨预混料添加剂及高效配合饲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 称建设单位) ,是解决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 坏、污染扰民投诉纠纷或环境危害等其他不良后果的主体单位;
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为环境影响评价 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 . 年产
24 万吨预混料添加剂及高效配合饲料生产项目位于重 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根据专家对你单位报送的年产
24 万吨预混料添加剂及高效 配合饲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经我局集体研 究,现审批如下:
一、根据该区域环境容量现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主要污 染因子执行以下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化学需氧量 0.145 吨 /年、氨氮 0.022 吨/年、二氧化硫 0.7 吨/年、氮氧化物 3.27 吨 /年;
当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时,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可依法对你单位取得的主要污染因子排放总量指标进行 调整.
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 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生态 破坏、 污染扰民投诉纠纷、 风险事故、 环境危害等其他不良后果.
(一) 做好废水处理工作.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 清污分流. 食堂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新建隔油池(4 m3 )处理后和生活污 水一起排入新建生化池(10 m3 )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中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兰家沱污水处 理厂处理后排放.
(二)加强废气治理措施.投料、初清、打包工序产生的颗 粒物,经设置的脉冲除尘器收集处理,达到《重庆市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标准限值后,经30m 高的
1 #排气筒排放;
粉碎、配料混合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置的脉 冲除尘器收集处理,达到《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标准限值后,经30m 高的 2#排气筒排放;
膨化、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臭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脉冲除尘 器和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达到《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DB50/418-201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4554-93) 标准限值后,经30m 高的 3#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
锅炉燃烧废 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特别排 放限值后,经20 米高的 4#排气筒排放;
食堂废气经油烟净化器 处理,达到《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0/859-2018)标 准限值后,由15 米高的 5#排气筒排放.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合理安排 生产时间,并采取建筑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建设单位应对磁 选杂质、废包装材料外售回收单位处置;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 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餐厨垃圾、隔油池污油交有处理资质的单 位处置;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中;
初清筛选杂质、生 活垃圾交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固体废 物等污染物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并进行实际 排污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 担:
(一) 该项目建成后未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准书要求落实 各项措施,擅自改变原辅材料或者工艺等,造成污染危害、污染 事故或污染扰民;
(二)该项目未按照本批准书要求,擅自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 其他相关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 督管理.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抄送: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