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11-18
废物进出口 管制计划指南 香港特别行政区 环境保护署 二零一八年七月 序言 本指南旨在介绍及阐释《废物处置条例》对本港输入及输出废物实施 的管制.

自一九九六年九月起,当局已设立许可证制度,以规管废物 的移运.环境保护署为有关管制的执行当局. 本指南仅对有关法例条文作出简要解释.读者如有疑问,应细阅香港 法例第

354 章《废物处置条例》. 有关输入及输出废物的管制安排,可向下列办事处查询: 地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130 号 修顿中心

25 楼 环境保护署 环保法规管理科 总区办事处 电话 (852)

2755 5462 传真 (852)

2305 0453 电邮 [email protected] 二零一八年七月 目录页数

一、导言1

二、释义2

三、《废物处置条例》实施的废物输入及输出许可证制度3

四、申领许可证4

五、批准或拒绝发出许可证4

六、许可证的更改、暂时吊销或撤销5

七、处置输入废物的管制5

八、罪行及罚则6附录甲:《废物处置条例》附表67附录乙:《废物处置条例》附表714 附录丙:《废物处置条例》附表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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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在香港进出口废物须受《废物处置条例》的许可证制度规管.相关管 制可确保本港的废物输入及输出活动,能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1进行,并符合《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 称「巴塞尔公约」)的要求. 图一 废物输入及输出许可证的管制安排 「巴塞尔公约」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在开始载运有害废物或其他受 管制废物之前,必须事先知会所有有关国家 (进口、出口及过境国家), 并取得其主管当局同意.公约亦规定,如废物未能按计划运抵目的地 完成处置,则必须通知有关的主管当局,在取得有关国家同意后,另 行安排将废物适当处置、再使用,或退回出口国.

1 如废物并无不必要地进口或出口香港而且符合其他条件,便 可视获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管理.例 如 ,废 物应尽量在合乎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下,在 废物产生国之内处理.2

二、释义 《废物处置条例》内就下列名词所作的释义,同时适用於本指南: 「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 指主权国政府所指定的任何当局,该当局为负责在其政府所认为的地 域内接收废物越境移运的公告和接收与该等移运有关的资料,并负责 就该等公告作出回应. 「处置」(Disposal) 就废物而言,指任何移交运作、贮存、再加工、循环再造、物料回收、 存放、毁灭、排放(不论是排放入水中或排放入下水道或排水渠或其他 地方)或埋藏(不论是埋藏在地下或其他地方). 「输出香港」(Export from Hong Kong) 就废物而言,指将废物或安排将废物从香港带出,但不包括对於下列 废物的提述― (a) 该废物被带入香港仅为将其从香港带出;

及(b) 该废物不论何时均留在将其带入香港的船只、飞机、火车或车辆 之内或之上. 「输入香港」(Import into Hong Kong) 就废物而言,指将废物或安排将废物带入香港,以在香港处置或再使 用,或在并非任何国家的司法管权下的地区处置或再使用该等废物 之前进行装载. 「合乎环境o生的方式」(Environmentally Sound Manner) 如任何废物被管理或处置的方式,在切实可行的围内足以保护人类 健康及环境免受任何可能会由该等废物而导致的不良影响,则该等废 物即为以合乎环境o生的方式予以管理或处置. 「电器废物」 (e-waste) 任何从其外观判断,属《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 章)附表

6 第2栏列出并已遭扔弃的电器设备或电子设备.

3 就废物的进出口而言,如废物受某物质污染的程度― (a) 极大地提高该等废物对人类健康、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或(b) 足以妨碍该等废物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再加工、循环再造、回 收或再使用, 则该等废物即属受污染、而「未受污染」 (uncontaminated) 就废物而 言,须私馐.

三、《废物处置条例》实施的废物输入及输出许可证制度 将下列废物输入或输出香港须有环境保护署(「 环保署」)根 斗衔锎χ锰趵贩⒊龅男砜芍. (a) 附表

6 指明的任何种类的废物,除非该等废物未受污染,且 输出的目的是为再加工、循环再造或回收,或是为再使用该等 废物,则不在此限;

(b) 附表

7 指明的或附表

6 没有指明的任何种类的废物;

或(c) 任何不符合(a)或(b)段的描述的电器废物 (此管制於

2018 年12 月31 日起生效). 《废物处置条例》附表6及附表7分别可见本指南附录甲及附录乙.电 器废物包括遭扔弃的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电脑、列印 机、扫描器及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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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领许可证 申领废物输入及输出许可证的详情可见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须知及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须知.表格及有关指引,可在 向环保署网页下载.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连同所 需文件及订明费用交回环保署. 每次申领许可证均须缴交订明费用,所缴费用概不发还.许可 证分为一次装运及多次装运两种,而两者的申请费用亦不相同.用作多次装运的许可证,有 效期最长为一年. ? 拟出口/入 口废物的理由?装运建议的详情?废物数量及性质?申请人、进出口商及废物处置商的详情?循环再造设施的详情?可回收物料的出路的详情?相关主管当局的详情?装运安排的合约内容?财务担保及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安排?输入废物的应急计划?废物处置条例要求的其他资料图二须向环保署提交的资料

五、批准或拒绝签发许可证 环保署完成处理申请后,可发出或拒绝发出许可证.如拒绝发出许可 证,该署会将拒绝理由通知申请人.除其他要求外,如未能证明拟出 口或进口的废物将以合乎环境o生的方式管理,环保署不会发出许可 证.例如,废物应尽量在合乎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下,在废物产生国 之内处理. 以较低的技术工序处理进口废物(例如只以预先处理和拆解处理电器 废物)难以被视妥善处理进口废物,因此类方式对环境的益处有 限,但同时会产生污染滋扰,并会增加本地的处置负担.因此,相关 的进口废物亦不被视作以合乎环境o生的方式管理.再者,仅以可轻 易在出口国进行的低技术工序处理进口废物违反「巴塞尔公约」尽量 减少有害废物及其他废物跨境转移的精神.另一方面,於持牌循环再 造设施利用复杂工序从进口废物提取有用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申5请,属可考虑获准之列.无论如何,所有进口许可证申请皆必须提供 拟进口废物的目的,和於持牌循环再造设施妥善处理进口废物的操作 细节,并提供充分的理.同样地,出口废物亦应有充分理.例如, 出口废物至海外作香港未有提供的复杂工序处理或会获准. 申请人务须注意,《废物处置条例》已纳入《巴塞尔禁令》(即「巴塞尔公约」的第III/1决议案)的相关要求,禁止发达国家将有害废物 输往发展中国家. 环保署不会批准任何拟从 《废物处置条例》 附表9 (见本指南附录丙)列 明的国家进口附表7指 明的废物到本港的许可证申请. 环保署可不时就须申领许可证方可输入及输出废物的事宜发出指示. 有关指示会作为其后发出的许可证的部分条件,并会与下列事项相关: (a) 废物的包装、标识、处理、运输及处置;

(b) 规定附有废物运载记录, 详述废物由装运开始至处置地点的移 运情况;

(c) 规定持有废物输出许可证的人士,如未能按计划完成托运时, 取回废物;

及(d) 规定持有废物输入许可证的人士, 须确保废物处置者在接收废 物及完成废物再使用或处置过程时, 立即通知输出国的主管当 局.

六、更改、暂时吊销或撤销许可证 环保署如发觉申请人违反许可证的规定,即可更改、暂时吊销或撤销 有关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须立即向环保署交还当局所暂时吊销或撤 销的每张许可证及其所有的副本.

七、弃置输入废物的管制 香港不容许积存或弃置任何进口废物.在特殊的情况下,管制当局可 考虑授权在本港的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弃置无须领有许可证下可输入 的进口废物.在申请授权时,货主须证明安排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将该 等进口废物用於再使用或再加工、循环再造或回收的用途并非切实可 行,及将该等废物交回或安排交回输出国并非切实可行.缺乏经济能

6 力并非可行性的考虑因素.若获批授权,货主需负责安排在港妥善处 置有关的进口废物,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

八、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士除根鞍凑辗⒊龅挠行砜芍ぶ,作出或导致或容许他 人作出须有许可证方可输入及输出废物的任何事情,即属违法,如属 初次犯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如属第二次犯罪及 其后再犯,则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除非根鞍凑沼行У氖谌ㄆ檬淙敕衔,否则任何人士弃置或导致 或容许他人弃置须获环保署署长批准授权方可弃置的输入废物,即属 违法,如属初次犯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如属第 二次犯罪及其后再犯,则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任何人士为求获发许可证而在要项上作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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