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11-15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区管权限的 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技术 改造投资项 目招标核准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 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告知. 3.审查责任:对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核查的,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开展现场 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 4.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作出许可决定,并制作、发放批准文件或凭证 . 5.监管责任:依据批准内容和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 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 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金平区经信局

电话: 8860476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汕头市金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第1页,共27页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 技术的 责令停止使 用;

没收非 法财物;

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 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采取保存证据措 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 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 一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广 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金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话: 8860476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 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 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 外转供电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 得;

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 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采取保存证据措 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适用听证程序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 一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广 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金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话: 8860476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3 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拒 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警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采取保存证据措 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8.执行责任:供电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 上级单位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 一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广 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金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话: 8860476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表二:行政处罚 汕头市金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第2页,共27页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表二:行政处罚 汕头市金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4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 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的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采取保存证据措 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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