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11-19 |
04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4 效力终止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2. 您获得的保障 4.2 保险金申请 2.1 基本保险金额 4.3 诉讼时效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4 责任免除 5.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2 遗传性疾病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1 保险费的交纳 5.4 重大疾病 3.2 犹豫期 5.5 现代病 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6 轻症疾病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 签收保单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3 ?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 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 (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一种或多种) ,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现代病特 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 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见5.5) (一种或多种) ,我们除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5.6) (一种或 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 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 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 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按照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时的本附 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 算.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我们在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主合同 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现代病或轻症疾病、达到重大疾 病、现代病或轻症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现 代病特别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 符合本附加合同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和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定义的不在此限)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但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 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 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 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您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撤销主合同. 3.3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解除主合同.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现代病特别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 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 保险金、现 代病特别 保险金、轻 症疾病保 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现代病特别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