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1-2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编号:AC-121-FS-2018-73 下发日期:2018 年1月4日航空运营人将燃油箱系统 持续适航要求纳入维修方案的指南 航空运营人将燃油箱系统 持续适航要求纳入维修方案的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附件 J 第5条制定,目的是为

121 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将有关燃油箱系统的持续适航要 求纳入到维修方案中提供相应的指南和说明.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下述按照 CCAR-

121 部实施运营的航空 器: (1). 本条适用于波音 B737-

300、波音 B767-

200 、BAe146-

100 /

200 型飞机和

1987 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 / 型号认可 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 型达到: (i)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

30 或以上,或(ii) 最大商载为

3400 千克(7500 磅)或以上. (2). 符合上述第(1) 段要求,并且其型号设计更改涉及燃油 箱系统的飞机. 3. 撤销: 不适用. ―

1 ― 4.说明: 自1959 年以来,全世界共发生了

18 起运输类飞机燃油箱爆 炸事故. 其中最严重的情况发生在

1996 年7月17 日,一架

25 年 机龄的波音 B747-100 飞机在执行从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的航班 起飞后空中解体,造成

230 人丧生. 美国国家运 输安全委员会(NTSB)判定 TWA

800 航班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是中央大翼燃油 箱(CWT) 内燃油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点火源而发生爆炸. 此外,事故调查报告得出了如下结论 在接受燃油箱可燃性现实 存在的基础上,仅仅依靠消除所有点火源的燃油箱设计和审定理 念存在着根本性缺陷. 以往经验表明,无法完全预测并可靠地消 除所有潜在点火源.

2001 年6月6日,FAA 运输类飞机燃油箱系统的设计审查,降 低可燃性以及维护与检查要求的规则正式生效,被命名为

2001 燃 油箱安全(FTS)规则. 此规则作为

14 CFR

21 部的修正案并产生 了特殊联邦航空条例( SFAR)88. SFAR

88 目前包括在 FAR

21 部中,也是

2001 燃油箱安全规则影响 FAR

21 部修订的唯一因素. SFAR

88 要求型号合格证(TC)和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持有人对 此规则中适用的飞机执行安全审查,确认其设计是否满足 25.901 和25.981(a)和(b)款中有关 FTS 的点火源预防要求,并按需提供 必要的信息协助 FAA 颁发 AD 来纠正审查中发现的任何不安全状 态.

2008 年7月21 日,FAA 颁发了 运输类飞机燃油箱可燃性降 ―

2 ― 低 的最终规则,被命名为 FTFR 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设计批准书 持有人(DAH)和航空运营人,其目的是降低可燃性暴露水平的影 响,并通过强制在燃油箱内安装可燃性降低措施( FRM) 或减轻点 燃影响措施( IMM) 来将可燃性暴露水平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 平. 为了确保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运行安全,CAAC 于2011 年11 月7日修订并下发了 CCAR-

25 部第四次修订版,新编并下发了 CCAR-26 部.

2012 年3月5日,下发了 关于运输类飞机点火源 防护追溯性要求的通知 (民航发〔2012〕30 号文),从设计审定的 角度对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提出了相应的符合性要求. 此次 CCAR -121 部的修订是从持续适航和维修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落实燃油 箱防爆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措施,要求运营人需综合考虑运输类飞 机燃油箱系统设计审查、可燃性降低以及维护与检查要求,采取相 应措施,以尽可能减小灾难性燃油箱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本AC 为运营人满足 CCAR-121 部附件 J 第5款中涉及的燃 油箱系统维护和检查方案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说明和符合性方法 指导. 5.定义 5.1 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 ( CDCCL):CDCCL 是一个由 25.

981 和H25.4 要求的适航限制,它定义了那些必须被维护的设计特 性,以保证点火源不会在燃油箱内部扩展. 通过按需对燃油箱系 统进行分析以确认那些能够防止点火源扩展的设计特性,CDCCL ―

3 ― 包括了维护这些设计特性的必要的信息. 在维护,修理或改装过 程中,为了防止无意间破坏燃油箱系统初始设计型号的完整性,这 些信息是必不可少的. 5.2 重要维修项目(MSI):是指在 MSG-3 下,除了 ALI 之外由 设计批准书持有人( DAH) 确定的、其失效会引起以下影响之一的 项目: ・会影响在地面和飞行中的安全 ・在运行中不会被发现 ・会在运行中产生一个重要的影响,或 ・会产生一个重要的经济影响. MSI 包括系统、子系统、模块、部件、附件、组件或零件. 5.3 设计批准书持有人(DAH):是指包括型号合格证( TC)、型号认可证(VTC)、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TSOA)、改装设计批准(MDA)等设计批准的持有人. 在本通告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设计批准书持有人( DAH) 是指型 号合格证(TC)、 型号认可证(VTC)、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证( VSTC)、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MDA) 的持 有人. 5.4 燃油箱系统适航限制要求:是指在适航审定过程中经局 方确定并批准的燃油箱系统强制维护措施,包括强制性更换时间、 检查间隔、CDCCL、相关检查或其它必要的程序,这些措施可以在 ―

4 ― 飞机整个运行周期内确保所执行的维护、修理或改装不会导致燃 油箱点火源产生且不会导入到燃油箱系统中. 5.5 其他术语和名词解释请参见咨询通告 AC-121-FS-2017- 65R1 附录 2. 6. 总则 6.1 航空运营人应当将 DAH(包括 TC、VTC、STC、VSTC 和MDA 持有人,如果本通告中未特别说明,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包括上述所 列的

5 种类型)提供的经局方批准的与燃油箱安全相关的 ICA 纳 入到其维修方案中并得到局方的批准. 相应的 ICA 包括燃油箱系 统维修和检查任务、实施间隔、工艺方法、说明 / 程序、适航性限制, 以及一种特殊类型的适航性限制要求,即燃油箱系统的 CDCCL. 注:飞机燃油箱系统的设计批准形式包括 TC / VTC、TC / VTC 修订和 STC / VSTC / MDA. 燃油箱系统包括了为执行其预期功能所 必需的部件(例如,泵、燃油泵动力供应组件,燃油阀门、燃油总量 指示系统探头、线路、油量补偿器、密度计、燃油油面高度传感器 等). 相关的安全评估要求确定潜在的燃油箱点火源,包括对燃 油箱系统的分析,以及对可能影响燃油箱系统的其他飞机系统的 分析. 6.2 航空运营人针对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必须得到局方的批 准,其中包括用于维修方案管控的相关手册、程序等. 任何针对维 修方案的修订可能会涉及适航指令可接受符合性方法( AMOC) 的 申请. ―

5 ― 6.3 如果飞机完成的改装涉及到燃油箱系统,航空运营人必 须在飞机恢复运营之前将适用的燃油箱系统 ICA 纳入到其维修方 案中. 6.4 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其维修方案中建立一个跟踪和管控系 统,以确保不会丢失被识别为燃油箱系统 ICA 的内容. 针对燃油 箱系统 ICA 的任何更改,运营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主管维 修监察员提交相关的支持数据,并得到局方的批准. 6.5 如果航空运营人通过 STC、VSTC 或MDA 在其飞机上加装 了辅助燃油箱,则必须将经局方批准的 ICA 纳入到其维修方案中. 如果运营人无法获得经局方批准的相关 ICA( 包括由 STC、VTSC、 MDA 持有人提供,或运营人自行开发),则运营人必须拆除这些燃 油箱或使之失效. 6.6 对于不是基于 MSG-3 编写的维修方案,相关的航空运营 人仍必须将经局方批准的燃油箱系统 ICA 纳入到其维修方案中. 7. 燃油箱系统的 ICA 7.1 燃油箱系统的 ICA 类型 7.1.1 燃油箱系统的 ICA 通常分为以下两类: 不安全状况 和 非不安全状况 . 7.1.2 不安全状况是指与运行安全直接相关并需要采取强制 措施的状况. 注:DAH 应当提供设计更改和相应的 ICA 以确定出需要满足 不安全状况 标准的燃油箱系统设计特性,并通过适航指令来强 ―

6 ― 制执行. 这些适航指令强制的措施可能包括设计更改、操作程序, 或包括重复维护和检查说明的适航性限制,或上述三种情况的组 合. 适航性限制包括 CDCCL、检查或其他必要的程序以防止油箱 内点火源的发生. 7.1.3 非不安全状况是指对运行安全没有直接负面影响的状 况,但通过制定维护检查、标准施工工艺或程序化的警告能够减少 点火源发生的潜在可能性. (1)通过燃油箱安全评估得到的全部燃油箱系统 MSI 任务 (安全失效影响(FEC)第5类和第

8 类任务)是用来预防燃油箱内 点火源 产生所必需的, 航空运营人应当获取DAH 提供的相应ICA. 这些任务用于解决被确认属于非安全状况但仍需要维护燃 油箱系统防爆安全防护特性的持续适航问题. (2)通常情况下,有关 非安全状况 的ICA 会以检查任务及 其实施间隔、任务说明 / 程序的形式存在,也可能是工卡中引用的 并且包含在其他手册中的特定说明,譬如:飞机维护手册( AMM)、 飞机标准线路施工手册( SWPM),或包含了 STC、VSTC、MDA 提供 的相应 ICA 的相关手册或文件. 7.2 航空运营人不得随意对任何由适航指令强制实施的涉及 燃油 箱系统的ICA 进行改动, 除非其向局方提出适航指令的AMOC 申请并得到了局方的正式批准. 7.3 对于涉及燃油箱系统的适航性限制要求,航空运营人不 得随意进行改动或调整,除非事先得到了局方的正式批准. ―

7 ― 7.4 执行燃油箱系统 ICA 所要求检查的相关程序,如接近,设 备拆除等,通常包含在飞机维护手册(AMM)以及相应的工卡中. 8. 改装构型的适用性 8.1 为确保所有适用的 STC、VSTC、MDA 的ICA 得到贯彻执 行,运营人首先必须确定其飞机上所安装的全部 STC、VSTC、MDA, 然后进一步确认涉及燃油箱系统的 STC、VSTC、MDA 清单. 在正 常情况下,运营人通过相关的记录审查便能确定其飞机上安装的 适用 STC、VSTC、MDA 的具体情况. 但如果记录缺失,则运营人可 能需要对飞机执行现场检查以确认适用的 STC、VSTC、MDA 的安 装情况. 8.2 航空运营人应该向主管维修监察员提供一份机队中飞机 适用的 STC、VSTC、MDA 的安装清单,并且将此清单中适用的相关 STC、VSTC、MDA 的ICA 提交局方审核并获得批准. 9. 燃油箱系统的维护项目任务 9.1 通过燃油箱安全评估得到的全部燃油箱系统 MSI 任务 (安全失效影响(FEC)第5类和第

8 类任务)是用来预防燃油箱内 点火源产生所必需的,任何针对这些任务的更改必须得到局方的 批准. 9.2 当航空运营人需要延长 FEC 第

5、8 类任务 / 间隔以便于将 相关任务保留在工作包中( 例如:包含 F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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