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22-11-17
皖价商〔2014〕1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为支持我省农业种植养殖业发展,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促进 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安徽省 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委、商务厅关于实施产销对接 降低流通费用进一步推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皖价 控〔2013〕156号)精神,现就我省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有关 一l一 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巧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植养殖生产 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巧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蔬菜、食用菌、水果、坚果等农 作物种植以及各种畜禽、鱼类等水产品养殖用电,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经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农 业生产电价.

(一)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 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规模和生产等指标达 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种植养殖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 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的.

(三)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农超、农校以及惠民"菜篮 子"等产销对接,签订并实际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农业生产 基地.

(四)为稳定当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作出突 出贡献,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农业生产用电应与农副食品加工用电、企业办公用电分 表计量,分别计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可按定比定量的原则 一2一 分别计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用电情况,每年核 定一次,作为下年度定比定量执行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一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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